贵市监撤〔2024〕1号
当事人:池州市贵池区刘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详情见附件)
经查:当事人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时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均承诺其登记的对应的公司住所产权属于法定代表人。经调查,当事人所作承诺均为虚假信息,刘潇电子商务公司住所迎宾花园B区2栋502室的产权人为董**,何陈会电子商务公司住所马衙街道迎宾花园B10栋502室的产权人为钱**,阮昌意电子商务公司住所马衙街道迎宾花园BC1栋201室的产权人为倪**,陈金桃电子商务公司住所马衙街道迎宾花园C区5栋304室的产权人为方**,徐超电子商务公司住所梅林路72号梅林花园1栋202室、胡晨曦电子商务公司住所梅林路72号梅林花园3栋502室的产权人均为池州市**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刘城翔电子商务公司住所天逸华府北苑5栋602室的产权人为朱**。各产权人均表示未将上述房屋以租赁等方式交付当事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原安徽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皖工商企注字〔2017〕138号)第三条规定:“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由申请人自主申报、自行承诺、自担责任。注册登记时需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权属和使用方式等信息,并填写承诺书(附后,作为注册登记时的合法使用证明)。地址包含省、市、县(市、区)、镇(街道)、小区(村)、路名、门牌、房号。权属信息包含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及其证件号码。使用方式包含自有、租赁或者无偿使用。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因此,当事人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属于必须材料且应当真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当事人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中载明的用于公司住所的房屋产权人均为虚假信息且未取得合法使用权,其行为已经构成以欺骗的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决定:
一、撤销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的准予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其营业执照自行作废。
二、7户公司虚假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刘潇、何晨辉、阮昌意、陈锦涛、徐超、胡晨曦、刘城翔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可以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