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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首日,主城区开出罚单

发布时间:2023-03-02 08:23 来源:宝地贵池微信公众号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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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正式施行

新规实施的第一天

主城区街头的情况怎么样

一起跟随笔者的镜头来看一下~

当天上午,在主城区长江中路和秋浦中路交叉口区域,一市民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被现场执勤交警决定予以20元罚款。这也是《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当天,池州市公安交警部门开具的首份罚单。

《条例》明确规定:驾驶人和搭载人没有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同时,当天上午,交警部门在主城区各重点路口、路段向广大群众发放宣传材料,耐心讲解新规要求、骑乘佩戴头盔重要性等内容,提醒群众一定要依法依规、平安出行,不断提高非机动车骑乘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现场,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吴峰提醒:“请广大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出行一定要记得规范戴头盔,搭载人也同样要记得戴好头盔,同时,也要注意不要逆行、闯红灯等,为了您的生命安全,一定要平安出行、文明出行!”


《条例》对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是如何规定的?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疾病。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但是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搭载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

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条例》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是怎样规定的?

据调查,在亡人事故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和搭载人员中,因颅脑损伤致死的比例达80%。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

未佩戴头盔上道路行驶属于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池州公安交警部门将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在城区主要路段路口摆放宣传标牌,加大《条例》内容的普及力度,引导群众了解熟知《条例》内容,切实提高广大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安全骑行,从“头”开始!

请广大电动自行车骑行人

出行主动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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