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等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外,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未公开采购意向或公开时间不足30日的,将不得开展采购活动。
大力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加快电子交易平台建设,部署开标直播系统,“不见面开标”,投标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现“零跑腿”,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率达100%。
清理纠正妨碍公平竞争行为。加强招标文件审查,严禁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严禁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提高政府采购市场主体参与度和满意度。
切实减轻投标供应商负担。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免收投标保证金和标书工本费。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最高不超过成交价的5%。对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允许供应商以保函、保险等形式缴纳,并明确退还条件、时间和不予退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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