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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我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此次调整对象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部分烈士老年子女、农村籍60岁老义务兵和建国前入党的部分老党员。此次调整后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的基础上人均约增长10%,惠及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91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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