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扶持政策
(一)创业担保贷款
1、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人员等十类群体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但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2、对当年新招用人员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比例为50%)。
(二)创业培训
3、对全区各类有创业意愿且有创业能力的劳动者,免费提供包括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和改善企业培训在内的多层次、全过程、阶梯式创业培训,每期培训时间为10天。
(三)创业补贴(补助)
4、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5、对符合市委办、市政府办池办秘〔2018〕13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来池创办企业,给予2万元的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创业企业招用人员符合适用对象范围的,享受净增招用1人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6、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自主创业并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与其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合伙创业的合伙人,可一次性领取本期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城镇职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本期核定的失业保险待遇视为已享受完毕。
7、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作为法定代表人或与其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合伙成功创办的企业,依法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从失业保险金中申领一次性5000元成功创业补贴。
(四)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8、对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评定为市级民营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建设主体10万元的运行经费补贴,分三年支付。
二、就业扶持政策
(一)就业补贴
9、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申报一次性就业补贴。
10、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六类困难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500元。
11、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申报求职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一个失业期内只享受一次。
12、对跨地区转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且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照市域内、市外省内、省外三个层次分别申报每人不超过100元、300元、500元标准的转移就业交通补贴。原则上,就业困难人员1年内可申领转移就业交通补贴不超过2次。
13、对通过转移到户籍所在地以外地区就业的贫困劳动者,给予交通补贴和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参照就业困难人员。
14、对在公益岗位就业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贫困劳动者,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贫困劳动者岗位补贴。
15、对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给予基本生活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标准,其中财政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标准给予单位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每人1000元奖励。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均100元(一次性),见习指导费人均200元支付给见习单位(一次性)。
16、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企业开展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与培养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实现稳定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学生一次性3000元就业补贴。
(二)社保补贴
17、对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按照先缴后补原则,按照每人每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标准补贴。补贴期限为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一般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8、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19、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所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且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经核定后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所创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补贴资金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支持企业吸纳稳定就业
20、对招用离校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1、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2、对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5项社会保险费用为标准(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给予用人单位,同时按照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每月给予劳动者岗位补贴,并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助。
23、对企业招用领取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金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固定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按所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期剩余失业保险金的70%申请就业补贴,最多每人5000元。被招录的领金人员,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按规定予以保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解除合同之日起6个月以内被原用人单位(同一股东、合伙人或法人经营的不同的劳务派遣机构视为同一用人单位)重新录用,或是身份由原单位职工变为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仅变换劳务派遣机构但未变更实际用工单位不得申领就业补贴。
24、对重点企业组织职工到市内缺工企业短期务工1-3个月的,可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申报补助。原则上,重点企业1年内可因同一职工申领用工调剂补助不超过2次。
25、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三、提升就业技能培训政策
26、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可自主选择依法合规设立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先垫后补”原则参加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2019版)的通知》规定给予一次性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3次不同职业(工种)初级技能培训补贴。
27、对企业新录用城乡劳动者,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组织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28、对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培训后鉴定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数,按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29、对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50元生活费补贴。
30、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职工个人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2000元。
贵池区相关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联系电话
区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0566-3214819
贵池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0566-3214829 3214811
长江贵池段退捕渔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年龄在16-65周岁以内建档立卡的退捕渔民均可自愿免费参加。培训期间,给予参训人员每人每天50元的生活补助。
二、吸纳就业政策。
对中小微企业、就业车间、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吸纳退捕渔民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其中吸纳就业困难退捕渔民就业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
三、转移就业政策。
(1)劳动年龄内的退捕渔民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退捕渔民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2)组织退捕渔民外出务工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或签订6个月以上劳务协议、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根据转移就业人数,由输出地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对跨地区就业(原则上应为跨县级以上统筹地区)的退捕渔民,给予跨县区的300元/年、跨地市500元/年、跨省的600/年交通费补助。
四、转产转业政策。
对退捕渔民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照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将退捕渔民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助创业补贴发放范围,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1500元求职创业补贴。
六、联系人和方式
联系人:钱 佳 联系电话: 321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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