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编号:20200007
根据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池执字第0009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2013)池执字第00090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
将被执行人池州市东方红轻工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池州市贵池区牛头山镇(原牛头山菜场)一宗11894.66平方米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池土国(2009)第029号]及该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地表附着物所有权归买受人胡生龙、柯兆开所有,并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土地证号:池土国(2009)第029号]作废。
我中心受理了该不动产权利人申请的登记业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保证不动产登记准确性,现将上述证书作废,不动产转移事宜予以公告。
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贵池分中心
2020年7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