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9)皖1702执恢63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
一、解除池州市平源木业加工厂使用的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涓桥镇桂畈8300平方米工业用地使用权抵押〔证号:池土他项(2015)第00071号〕,将原池土他项(2015)第00071号作废。
二、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池州市平源木业加工厂使用的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涓桥镇桂畈8300平方米工业用地使用权〔证号:池土国用(2008)CHZ-115-3/2008号〕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王必香名下,将原池土国用(2008)CHZ-115-3/2008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作废。
三、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池州市平源木业加工厂名下所有的位于贵池区桂畈村318国道西侧101、201、202、203、204、205、301、302、303厂房(证号:房地权证池字第0946527A;房地权证池字第0946528A; 房地权池证字第0946529A;)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王必香名下,将原房地权池证字第0946527A、房地权池证字第0946528A、房地权池证字第0946529A作废。
为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保证不动产登记准确性,我中心受理了该不动产权利人申请的登记业务,现将上述证书、他项权证作废,不动产转移事宜予以公告。
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贵池分中心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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