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6742429118/202507-00153 | 组配分类: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名称: | 贵池区公益辅助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7-0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区就业脱贫工程,帮扶贫困劳动者就业,根据《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池区就业脱贫工程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贵政办[2016]3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辅助性岗位,是指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导,各村(社区)结合工作实际开发,为基层公益事业提供非全日制、辅助性劳务用工岗位。
第三条 公益辅助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为基层公益事业、集体资产提供非营利性的管理和服务,包括山场、林场、圩堤等日常巡逻、看护、养护等事务型岗位。
(二)为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辅助性服务,包括农村治安巡逻、防火防盗、秸秆禁烧、道路养护、卫生保洁等服务型岗位;
(三)各类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吸纳安置贫困劳动者,提供非全日制保洁、保绿、保安等工勤辅助性服务岗位;
第四条 公益辅助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因需设岗、实名管理”的原则,主要用于帮扶贫困劳动者就业增收。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地公益辅助性岗位开发管理及贫困劳动者安置工作;区人社局负责公益辅助性岗位申报认定、贫困劳动者安置及岗位补贴资金筹集、发放和审核,具体由区劳动就业管理局经办。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辖区人口和贫困劳动者就业帮扶数量,指导村(社区)科学制定公益辅助性岗位开发数,集中向区人社局申报认定。
第七条 公益辅助性岗位申报提交《贵池区公益辅助性岗位申报表》(详见附件1)。
第八条 经申报认定的公益辅助性岗位信息,由所在村(社区)公示,岗位总数的50%以上必须用于安置贫困劳动者。
公益辅助性岗位安置贫困劳动者占岗位总数50%以上的,对安置的贫困劳动者可申请岗位补贴。
第九条 公益辅助性岗位安置由各村(社区)与被安置对象签订《公益辅助性岗位安置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安置期限、劳务薪酬等,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贫困劳动者公益辅助性岗位补贴标准:单次安置期限满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给予300元/人.月岗位补贴、100元/人.年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第十一条 公益辅助性岗位补贴由各镇(街道)集中申报,提供下列资料:
1.《贵池区贫困劳动者公益辅助性岗位补贴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2);
2.《贵池区贫困劳动者公益辅助性岗位人员安置登记表》(详见附件3);
3.村(社区)与贫困劳动者签订的公益辅助性岗位安置劳务协议;
4. 被安置对象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个人在《扶贫手册》内登记的相关信息。
5. 公益辅助性岗位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票据复印件。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辅助性岗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辅助性岗位为非全日制劳务用工,用工单位应制定用工管理制度,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公益辅助性岗位安置人员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制度,由本人承担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第十五条 公益辅助性岗位补贴累计不得超过36个月。
第十六条 公益辅助性岗位安置人员享受岗位补贴要通过《扶贫手册》进行记录,同时录入就业扶贫系统,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区扶贫办、人社局对公益辅助性岗位安置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存在挂岗、冒名顶替,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岗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岗位补贴申请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类已形成正式劳动关系或各类公益岗位就业、贫困劳动者居家就业、产业扶持带动就业、工程类建设用工等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公益辅助性岗位补贴资金在区扶贫专项资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中共同列支。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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