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4838Y/202003-00014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教育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名称: | 关于印发《中共池州市贵池区委教育体育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池州市贵池区教育体育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 文号: | 贵教体工委〔2020〕10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中心学校、初级中学,区直学校(幼儿园),局机关各科室:
《中共池州市贵池区委教育体育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池州市贵池区教育体育局工作规则》业经区委教育体育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池州市贵池区委教育体育工作委员会
2020年3月17日
中共池州市贵池区委教育体育工作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共池州市贵池区委教育体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委教体工委”)工作,加强和改善党对教育和体育工作的领导,更好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委教体工委是区委派出机关,书记、副书记、委员等区委教体工委成员由区委决定。区委教体工委在区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区教体局和全区教育体育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区委教体工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党对教育体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体育;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工委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五)坚持区委教体工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区教体局领导班子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区教体局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区委教体工委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区委教体工委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下列重大问题: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和市委教体工委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提出实施意见;
(二)需要向区委和区政府、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市委教体工委等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学校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全面从严治党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七)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干部有关事项;党员干部表彰奖励、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八)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作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审议党内规范性文件;
(十)加强局机关自身建设的有关问题;
(十一)其他应当由区委教体工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区委教体工委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根据职责范围,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区委教体工委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根据职责范围,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条 区委教体工委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和指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省、市、区委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 区委教体工委认真履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职责范围内中小学校、民办学校等党的建设的领导和指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区委教体工委每半年至少全面研究1次党建和意识形态等思想政治工作。区委教体工委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区委教体工委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区委教体工委定期听取机关和直属基层党组织工作汇报,加强工作指导。
区委教体工委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每半年至少全面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建立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全面记实制度,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条 区委教体工委书记负责区委教体工委、区教体局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区委教体工委会议,组织区委教体工委活动,签发区委教体工委文件。
区委教体工委副书记协助区委教体工委书记工作,受区委教体工委书记委托履行有关职责。
区委教体工委成员根据区委教体工委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有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区委教体工委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工委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一条 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建立健全区委教体工委向区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区委教体工委每年向区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党建工作情况报告,专题报告党中央和省、市、区委某项重要决定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重大突发事件、请示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区委教体工委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区委教体工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区委教体工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区委教体工委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成员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区委教体工委成员应当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区委教体工委、区教体局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区委教体工委集体决定,自觉维护集体领导权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不得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区委教体工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区委教体工委、区教体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支持区委教体工委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区委教体工委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区委教体工委成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五条 区委教体工委成员代表区委教体工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区委教体工委集体讨论或者区委教体工委书记批准。
区委教体工委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区委教体工委的有关精神。
第十六条 以区委教体工委、区教体局名义上报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政策性文件,由区委教体工委书记签发;必要时经区委教体工委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区委教体工委书记签发。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七条 区委教体工委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区委教体工委结合实际,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
凡涉及出台全区教育体育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受委托起草地方性教育体育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议草案、编制教育体育重大规划、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调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部门预决算草案、分配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工程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制定考试招生政策、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事关全区教育体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保障和改善教育民生的重大政策及措施等“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区委教体工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区委教体工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区委教体工委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加强在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充分酝酿和沟通。
第十九条 区委教体工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中共池州市贵池区委教育体育工作委员会会议(简称工委会)形式。工委会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工委会由区委教体工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工委成员参加。
工委会议题由区委教体工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区委教体工委、区教体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报区委教体工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时间、议题应当在会前由局办公室提前通知区委教体工委成员和列席会议的区教体局领导班子成员,并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涉及干部人事、案件审查的除外)。
凡提交工委会讨论的议题,应当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区委教体工委、区教体局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议题,特别是人事、编制、财务等方面的问题,应当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依据。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不得仓促上会。
每次工委会议题应当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工委会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区委教体工委书记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讨论干部问题,严格程序办理,不搞临时动议。
第二十条 工委会应当有半数以上区委教体工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等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区委教体工委成员到会。区委教体工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区委教体工委书记请假并告局办公室,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工委会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区委教体工委有关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工委会议定事项的一般程序是:对议题作简要说明;区委教体工委成员和列席人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充分听取区委教体工委成员和列席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工委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区委教体工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区委教体工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记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逐项进行表决。如对重大问题发生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决定外,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工委会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工委会内容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工委会纪要由区委教体工委书记签发。工委会有关情况,由局办公室及时报告未到会的区委教体工委成员。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工委会决策的,区委教体工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工委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需要提交工委会审议的干部人事、案件审查等有关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区委教体工委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区委教体工委书记主持,一般由区委教体工委副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工委会作出决策。
区委教体工委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区委教体工委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不得代替工委会作出决策。
第五章 督查落实
第二十四条 区委教体工委作出的决策,由区委教体工委、区教体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区委教体工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五条 区委教体工委作出的决策,执行中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分管的区委教体工委、区教体局领导班子成员协调后,报区委教体工委书记决定;区委教体工委书记正式决定前,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征求区委教体工委成员的意见。需要作重大调整的,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工委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区委教体工委决策一经作出,必须坚决执行。
区委教体工委成员对区委教体工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区委反映,但在区委教体工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区委教体工委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确保决策落实。落实不力的,对有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第二十七条 区委教体工委定期听取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局办公室要做好督查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六章 纪律和作风
第二十八条 区委教体工委及其成员要强化理论武装,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持续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二十九条 区委教体工委及其成员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实施细则,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认真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第三十条 坚持和完善区委教体工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点内容。中心组学习情况由专门人员负责记录。
第三十一条 区委教体工委认真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旗帜鲜明讲政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区委教体工委成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
第三十二条 区委教体工委成员建立基层联系点,严格执行调研制度,积极帮助解决基层反映突出的问题。
区委教体工委成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及时了解干部群众的学习、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开展谈心谈话,增进理解。
第三十三条 简化区委教体工委成员的新闻报道。区委教体工委成员出席会议和活动确需报道的,严格控制篇幅,在基层调研活动一般不做报道。简化职务称谓,压缩数量、字数,一律不使用“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视察指导”等类似表述。
第三十四条 区委教体工委书记离开池州或者请假,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区委、区政府报备;区委教体工委、区教体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离开池州或者请假,应当事先报告区委教体工委书记并告局办公室。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建立区委教体工委书记述责述廉制度。区委教体工委书记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委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区委教体工委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履职考核按照区委综合考核有关规定开展。
区委教体工委及其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巡察范围和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第三十六条 工委及其成员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区委教体工委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工委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工委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区委教体工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区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贵池区教育体育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池区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教育体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池州市贵池区委教育体育工委(以下简称“区委教体工委”)在区教育体育局、全区教育体育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区委教体工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区教育体育局领导班子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区教育体育局领导班子的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区委教体工委领导,贯彻执行区委教体工委集体决定。
第三条 区教育体育局的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区教育体育局领导班子职责
第四条 区教育体育局领导班子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区教育体育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区教育体育局行政工作。区教育体育局其他负责同志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教育体育局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六条 局长出差、离岗休假、脱产学习等期间,按照职务排序确定一名班子成员临时负责区教育体育局行政工作。
第七条 区教育体育局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班子成员应当在坚持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努力形成同心同德、密切配合、团结和谐的生动局面。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第八条 区教育体育局应当严格履行《贵池区教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的相应职责。
第九条 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推进教育和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十条 加强全区教育和体育行业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第十一条 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区教育体育事业。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配套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全区教育体育系统各项相关事务,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进教育体育事业科学发展,妥善应对各类矛盾,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维护全区教育体育系统和谐稳定。
第十二条 更加注重教育体育公共服务。完善教育体育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合理配置资源,大力促进教育体育公平,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三条 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部门。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第十四条 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中介服务清单制度,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建立健全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实行线上线下相结合,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第十五条 区教育体育局受区政府交办拟制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坚持科学民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区教育体育局制发的公文,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为商业利益、商业活动提供政策支持、搭建平台。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区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区教育体育局应当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亮证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区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进一步规范教育和体育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终身追责,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事项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十八条 各科室提请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先必须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局机关相关科室的,主办科室应充分协调;涉及区管学校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涉及法律问题的,要提前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第十九条 在教育和体育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应当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条 把公开透明作为区教育体育局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舆情收集研判回应等制度,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二十一条 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完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各项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指导和督促全区各类学校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二条 区教育体育局自觉接受区委、区政府的领导;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区纪检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教育体育局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区教育体育局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二十五条 区教育体育局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应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区教育体育局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区教育体育局进一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第二十八条 区教育体育局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区教育体育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和工作会议。区教育体育局各类会议的统筹协调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必要时可由有关科室协助。
第三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题由区委教体工委书记、局长提出,或者由区委教体工委专职副书记、区教体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科室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由经办科室填写送审签,逐级审批,经区委教体工委书记、局长审核同意后方可上会研究。
第三十一条 区教育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一般由委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局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班子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领导到会方可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局办公室负责同志一般应当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提出实施意见;
(二)讨论需要向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组织推进工委会决定事项的落实;
(四)部署区教育体育局的重要工作,研究任务分工、落实情况和推进措施等;
(五)讨论受区政府交办起草或内部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六)通报和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局长办公会议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并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
第三十二条 区教育体育局专题会议由负责同志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解决区教育体育局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第三十三条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参加局长办公会议的,须向局长请假并告局办公室。各科室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参加专题会议的,须向召集会议的领导请假。
第三十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有关情况,由局办公室及时报告未到会的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同志。
第三十五条 区教育体育局召开的工作会议应当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核,实行计划管理,具体由局办公室提出年度计划安排,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请工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召开会议应当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提倡少讲空话、讲短话、开短会。
第九章 公文办理
第三十七条 区教育体育局公文办理,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等规定。
第三十八条 区教育体育局的收文,由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批。各科室收到主送区教育体育局的公文和上级机关转来的批示件,应当及时转交局办公室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区属学校报送区教育体育局的公文,除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三十九条 区教育体育局建立机关及事业单位科室工作分工协调制度,规范协调程序,理顺职责关系,提高行政效能。
第四十条 以区教育体育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工委书记、局长或者委托主持工作的领导签发。以区教育体育局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一般由分管领导签发;涉及其他领导分管工作的,应当经相关领导审核;涉及重大或者重要事项的,由工委书记、局长签发。
第四十一条 区教育体育局领导班子成员对报请呈批的各类公文应当及时批阅。公文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运转和督办,不得横传。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办文限时制度和公文会签制度。
第四十二条 区教育体育局各科室应当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面向全区教育体育系统的文件,除保密事项和特殊情况外,一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办理发文,不再寄发纸质公文。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三条 区教育体育局全体同志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及区委教育体育工委、区教育体育局决策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四十四条 对区教育体育局的重大决策、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和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各科室应当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落实情况。
区教育体育局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推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工委书记、局长出差、离岗休假、脱产学习,应当事先按照规定报告区委、区政府;其他负责同志应当事先报告工委书记、局长并告局办公室。科室(学校)主要负责同志应当事先报告工委书记、局长并告局办公室;科室其他人员应当事先报告科室负责同志及分管领导。需要请婚丧假、产假、事假、病假、探亲假、年休假的,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六条 加强工作的计划性。重要会议活动安排,一般应当提前报告工委书记、局长批准。各项会议活动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下级服从上级,服从统一安排。各校邀请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同志参加公务活动以及有关陪同人员名单,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直接向领导个人发出邀请。
第四十七条 严格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对外宣传和采访接待工作由局分管领导协调,办公室负责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不得代表区教育体育局发表讲话或者文章,不得发表涉及未经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者文章。
第四十八条 区教育体育局全体同志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四十九条 区教育体育局狠抓机关建设,坚定不移讲看齐、转作风、树形象。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实施细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建设学习型机关、效能型机关、节约型机关。
第五十条 加强制度建设,针对权力运行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不断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第五十一条 区教育体育局全体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廉洁用权。
第五十二条 完善学习研讨制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端正学风,形成学习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重要文件的学习解读,推进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五十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区直机关效能建设制度,大力改进工作方式和手段,推进教育行政管理信息化。
第五十四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十五条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同志和科室负责同志应当严格执行调研制度,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十六条 从严管理校庆、节庆、研讨会、论坛活动,防止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同志一律不参加有偿评审活动,不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校庆、节庆、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不以个人名义题词或者发贺信、贺电。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教育体育局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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