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4838Y/202008-00044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教育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名称: | 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开学收费工作的通知 | 文号: | 贵教体﹝2020﹞116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中心学校、初级中学,区直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得到全面落实,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20年秋季学期开学收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各类学校(幼儿园)收费行为
(一)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精神,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的学杂费,免费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提供教科书并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改革顺利进行。根据 “一费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可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1)。
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相应的城区学校就读,与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必须遵守贵池区教育体育局制定的“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准违反规定跨片招生,不准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生入学,不准以免收学习费用、提供各种奖励等不正当手段抢夺生源,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各中心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整合教育资源,办好学前教育,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均衡配置教师,均衡编班教学,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保障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严禁收取择班费、择校费、借读费,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以“赞助”、捐资助学等方式变相收取择校费。
(二)规范高中阶段学校收费行为。根据池价费﹝2011﹞100号文件精神,高中阶段学校收取学生的学费、教材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财教﹝2016﹞1501号)精神,普高学校所有建档立卡家庭贫困学生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的免学费,在2020年秋季开学报名时予以免收,坚决杜绝先收后返。
(三)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收费行为。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财教﹝2012﹞2667号)精神,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免除所有农村(含城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除外)。其中,涉农专业为201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规定的农林牧渔业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等3个专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课本费按规定据实收取;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按有关规定收取(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2)。
(四)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的规定,我区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区发改委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另立项目乱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在开学前报区教育体育局备案。
(五)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1.农村公办幼儿园收费。农村公办幼儿园和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区物价局《关于明确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贵价字﹝2012﹞68号)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保育教育费。所收经费全部纳入所属中心学校管理。幼儿园经费支出实行“园长审核、校长审批”制度,严禁私设“小金库”。
2.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根据贵价字﹝2016﹞22号文件规定,贵池区幼儿园及其分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期1850元;伙食费根据自愿原则在园就餐据实收取费用。流动人口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同城幼儿享受同等收费政策。低保家庭(持有效凭证)子女收费标准按不低于规定收费标准30%的幅度适当降低。城区公办园所有收费收入必须进入政府非税收入结算专户,严禁私设“小金库”。
3.民办幼儿园收费。根据《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幼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费﹝2016﹞92号)相关规定,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制度。各民办幼儿园要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报区教育体育局、区发改委备案并公示后方可进行收费,并出具合法票据。
二、进一步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
(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1.服务性收费
(1)伙食费。学生在学校自愿入伙发生的伙食费用,由学生自愿选择饭菜品种并即时付费。
(2)公共洗浴费。学校公共浴池为在学校寄宿的学生提供公共洗浴产生的费用。
2.代收费
(1)教材费。按照《安徽省中小学教材目录》选用的版本和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教材零售价格,据实核定教材费标准,并于每学期开学前按年级向社会公布。
(2)作业本费。小学每生每学期1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2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26元。
(3)教辅材料费。严格执行教辅材料准入制度,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管理工作。中小学教辅材料的选用,要依据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物价局《关于做好 2013年春季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12号)要求,以及该文公布的《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结果》进行,不得突破“一教一辅”政策,或改变2013年公布的选用评议结果另选教辅。各校要严格按照池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辅材料选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池教基﹝2018﹞426号)文件要求,在规定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中,组织选订,代购教辅材料。
(4)军训伙食费。根据池价﹝2015﹞81号文件规定,学校在组织高一学生校外军训时发生伙食费用的,可据实代收军训伙食费,也可由学生在自愿选择饭菜品种时即时付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5)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费。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按安徽省物价局 教育厅 财政厅 卫生计生委《 关于调整安徽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费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6﹞116号)规定执行。
(6)教育招生考试费、学业水平测试费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严禁违规代收费,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
1.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全面禁止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教职工向学生推销商业保险,严禁为学生统一代办商业保险并进行代收费。
2.严禁学校要求中小学生自备课桌凳上课,严禁向学生收取课桌凳费。
3.严禁学校举办或参加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
4.严禁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收取学籍管理费、转学费、不足龄费、建校费、试卷费、补课费、教师阅卷费、早晚自习费、水电费、饮水费、班费、扫帚费等费用。
5.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但不得以安全设施升级、配备安保人员为由,向在校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三)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
1.各中小学(幼儿园)按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严格遵循学生或家长自愿及从严控制的原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收费,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接受家长监督。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2.各中小学(幼儿园)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不得在服务性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必须全额返还学生。
3.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在每学期末,分年级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及时结算预收费用,严禁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小金库”。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于学校的其他支出,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4.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根据安徽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全面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677号)文件精神,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代收费(含教材费、作业本费、军训伙食费、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费、招生考试费、学业水平测试费)一律开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要严格按照《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政票据购领、保管、发放、核销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必须进入政府非税收入结算专户。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收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一律开具合法发票。
三、进一步加大教育收费公示力度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按区教育体育局等5部门收费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园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进行公示。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严禁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四、进一步落实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制
区教育体育、发改、财政、审计、文化部门重点监管和查处学校(幼儿园)违反规定收取各种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提高标准收费、提供虚假资料进行价格备案以及中小学校统一征订教辅材料、搭售教辅材料、强制性要求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等乱收费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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