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55634735XL/202502-00061 | 组配分类: | 法规标准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杏花村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2-1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适用于本办法。但地震灾害的防御管理除外。 第四条 防治地质灾害,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在地质灾害防治中运用先进适用科学技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防治地质灾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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