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54X7/202405-00042 | 组配分类: |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申请条件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殷汇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改造条件、申请程序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5-0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自愿到所在村委会申请,坚持“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规范危房改造对象的审核审批,精准确定改造对象。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镇村公开栏公示。乡镇政府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竣工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打到改造户“一卡通”账户,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1.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6类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2.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3.经商办企业、在城镇拥有或购买住房或商业用房、财政供养人员(含已退休的财政供养人员)、家庭拥有小汽车、另有安全住房的和政策规定其他情形的不得列入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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