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048R/202512-00001 | 组配分类: | 水土流失防治及监督管理 |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 名称: | 贵池区水利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12-08 |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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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 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 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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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贵池区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 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在建设活动开始前,缴费人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应征费额缴纳;按期缴纳的,在项目投产后,由缴费人按照法定缴费依据、征收标准等确定缴费额,缴费人按及缴纳,缴纳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 |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在建设活动开始前按照征占地面积1平方米一元征收;开采矿产资源的,除上述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外,你单位在项目投产后,需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季度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矿产资源开采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井下开采类项目按照销售额1‰计征,露天开采类项目按照销售额1.5‰。 |
政府制定《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60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17﹞77号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 阶段性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4﹞437号 |
税务部门征收 (2022年4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80%收取) |
具体承办科室: 水土保持科 联系人:汪宁静 职务:副科长 联系电话:15956641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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