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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50126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4地质队 因保管不善,将 池土国用(2006)第104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安徽省地质矿勘查局324地质队
2025 年 7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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