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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5578005156/202505-00061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贵池区清溪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 补充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5-29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 补充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贵池区清溪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5-05-29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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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民社救函〔2025〕5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九华山社保局、财政局,开发区社会事 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 象补助水平,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 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3〕 41号)精神,现对《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池民 社救〔2023〕143号)部分条款做出修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修改内容

1.将第六条中的“农村低保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  源变化情况,分成 A、B、C 三类。A 类对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  残疾人和重病患者;B 类对象: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 三级及以下残疾人;C 类对象:低保对象中的有劳动能力和劳动  条件的人。低保家庭分类按照低保对象中最高的类别确定为A、  B、C 三类”等内容删除,修改为:“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


 

 

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原则上申请农村低保。实施易地搬迁 至城镇地区的(户籍发生变化的)和常住城镇地区土地被征收无 承包土地的,可申请城市低保。

2.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城市低保金应按照最新核定的申请 家庭人均月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确定并按月发放。基 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 收入)×保障人数。”和第二款“农村低保金根据申请家庭困难 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分别修改为“低保金应 按照最新核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实际差 额确定并按月发放。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当地月 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对根据申请家庭困 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等其他方式计算的应及时开展复核 并调整到位”。

3.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按户保障的低保家庭中 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对象, 其本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金标准的10%增发低保金。基本计算 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  ×保障人数+特定对象增发的低保金。”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删 除。将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单人户 ’对象不享受特定对象的增发低保金政策。”

4.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低保家庭开展定期核查。对家


 

 

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较为稳定的家庭,每年核查1次;对家 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应当每半年核查1次。核查期 内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金额度。

二、有关要求

1.请各地结合年度核查和调标工作,对保障对象的补助标准 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并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落实力度,确保 困难群众得到有效保障。

2.新修订条款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

 

 

 

 

 

 

 

池州市财政局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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