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MB1E42862W/202502-00009 | 组配分类: |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关于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池州市清溪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2-2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池州市清溪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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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池州市清溪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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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池州市贵池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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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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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华境资环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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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池州市清溪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位于池州市贵池区。起点坐标为东经:117°28’12.861”,北纬30°36’7.180”,终点坐标为东经117°29’36.583”,北纬30°40’24.352”,项目总投资24965万元。项目由截污改造工程、清淤疏浚工程、活水畅流工程、岸线修复工程、滨水设施改造工程五个方面组成。其中,截污改造工程包括改造主城区截流排口23座,雨水排口生态治理23处;清淤疏浚工程包括河道清淤总长度约11.1km,清淤及淤泥处理处置总量40万m3;活水畅流工程主要包括拆除阻水建筑物2座、拆除涵闸1座并在原址建设1座单孔涵闸;岸线修复工程包括对沿线破损护坡进行修复加固,长度约5km;滨水设施改造工程包括新增移动式服务驿站、对周边步道进行提升改造、新增标识系统等配套服务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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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加强生态保护。工程实施时应做好水力阻隔措施,最大程度减缓工程实施所造成的影响,禁止在可能影响齐山-平天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进行工程施工。进一步优化施工场地、底泥固化场及施工道路等临时占地的选址、选线,尽量利用现有道路为施工道路,减少临时占地范围。在施工过程中,合理安排工作,加强生态监理,最大限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工程施工结束后及时做好临时占地的清理平整和生态修复工作。 (二)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切实加强施工期及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落实各项防尘降尘措施。施工场地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物料堆放应覆盖到位,运输须采取篷布遮盖,避免二次扬尘。河道清淤工程应选择在枯水期分段进行;清淤产生的底泥及时清运、处置,做好底泥恶臭气体的防治工作。 (三)认真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混凝土养护废水在沉淀池中经中和、沉淀处理后回用;施工机械集中清洗场所设置隔油池,含油废水的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禁止在雨天开挖施工。底泥压滤水在经板框脱水+固结一体化工艺过程中处理达标后回流于清溪河,生活污水经污水管网排入池州市清溪污水处理厂。 (四)加强生态敏感区保护。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取土场、弃土场和施工场区;禁止向风景名胜区内排放污水和丢弃垃圾;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污水处理设施。雨天禁止施工,不得在施工区域进行机械维修,车辆冲洗等活动,杜绝含油废水进入水体。 (五)做好噪声防治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布局和动力机械设备维修养护。规划运输时间、运输路线、使用专业运输车辆。项目区厂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规定。 (六)合法处理处置固体废物。施工产生的废弃建筑垃圾及时运往指定弃渣场;生活垃圾进行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隔油池产生的浮油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收集转运,不在厂区暂存;上游干式清淤段底泥送至底泥固化站进行脱水固化,固化底泥用于护岸绿化植物种植土,剩余部分制作成营养土用于外售;下游湿式清淤段底泥压滤后外运至安徽池州九华发电站焚烧。 (七)加强项目的日常管理及安全防范。你单位在项目施工期应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在建设时应履行规划、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你单位应依法依规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环保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环保业务培训,切实做好本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杜绝污染事故发生,确保周边环境安全。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环境保护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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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 |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在池州市环境保护网进行了全本公示,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反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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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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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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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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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环保窗口 |
受理地点: |
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0566-2099996 |
电子邮箱: |
1193301801@qq.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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