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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003285048R/202402-00054 组配分类: 农田水利工程
发布机构: 贵池区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村级农业排涝电费财政补助实施方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2-29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池州市贵池区村级农业排涝电费财政补助实施方案

阅读次数: 来源:贵池区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02-29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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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全区村级农业排涝泵站正常运行,进一步增强泵站排涝减灾能力,根据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农业排涝电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11〕65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充分发挥村级农业排涝泵站在保障粮食生产和水环境方面的作用,促进农村不同区域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12年起,村级农业排涝泵站不再向排区农民收取排涝电费,排涝电费由区财政定量补助,并逐步建立管理科学、运行规范、节能高效的泵站管理机制。

二、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补助范围

由村级管理,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水的农业排涝泵站。(近三年正常使用,单站装机不小于50kw且配备专用变压器)

(二)补助标准

区财政对村级泵站排涝电费按现装机容量(能正常使用的)每千瓦不超过160元/年的标准实行定量补助。

三、区财政补助经费的支付与管理

(一)经费支付

当年村级补助经费由区财政分两次拨付,每年4月底前按每千瓦50元的标准预拨,用于电费预缴,年终前据实拨付到位。各泵站的停、用电(启用、停用时间应与镇街道管理泵站一致)手续及电费结算由各村自行与供电部门办理

(二)使用管理

(1)区级财政补助的农业排涝电费,专项用于电费支出。

(2)为保证专项经费的合理使用,区财政部门、所在镇街道会同区水利局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因不规范使用影响正常农业排涝而造成的损失由各村自行承担,发生专项经费挪作他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将罚扣该村第二年全年应补助的排涝电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村级泵站的管理与考核。

(一)泵站管理

(1)各站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运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达到节能减耗目标。

(2)各站要加强安全管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保证泵站设备和操作安全,

(3)各站要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运行和维修检查记录,为今后的维修改造提供科学依据。

(二)泵站考核

(1)村级泵站由所在镇街道进行年终考核,考核内容参照镇街道泵站管理的标准执行,并将考核结果分别报送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备案。考核达标的,结清当年度电费补助资金。

(2)区财政局、区水务局每两年对电费补助范围进行一次核定,如排区变更为非农业种植用地或泵站两年不运行的,将取消农用排涝电费补助。

五、附则

本方案由区水利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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