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638T/202305-00076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梅龙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文号: | 贵民政〔2022〕92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5-1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徽 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 导意见>的通知》(池民社救字〔2022〕120 号)精神,报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动态调整机制
(一)坚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综合考虑现有城 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情况、近三年年均增幅和经济发展 水平,确定“十四五”期间我区农村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 4.5%,城市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7%,每年调整一次或适时
调整。低保标准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
(二)坚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城乡特困人 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人均消费支出 的60%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 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 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 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 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三)明确动态调整工作程序。每年5月底前,区民政 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上年相关数据测算并提出最低生活保 障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调整意见;标准调整后,于每年6月底前公布,自7月1日起执行。
二、 抓紧做好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工作
(一)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根 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 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以及区政府领导要求,为确保我区城 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保障标准达全省平均水平, 2022 年我区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63元提高到708元;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63元提高到725元;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每月862元提高到921 元(含基础养老金135元/月)。
(二)同步提高低保对象补助水平。低保标准提高后, 各地要及时重新核实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调整提高低保对象 月人均补助水平,坚决防止虚假提标现象发生。按照市120 号文件要求,我区农村低保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467元,城 市低保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592元。目前我区城市低保人均 补差水平仍存在差距,请各地按照要求,抓紧时间提出落实 意见,于8月10日前,将提标名单上报区民政局社救科审核确认。
(三)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 理、全自理3档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2022年贵池 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是每人每月715元、 429元、58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是每人每月501元、286元、43元。
三、 确保提标任务落实到位
各地接《通知》后,要尽快完成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 准调整和及时发放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的工作。新的标准从本年度7 月份开始执行。
池州市贵他区民政局
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20 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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