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048R/202408-00048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名称: | 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水罚决字〔2024〕第4号) | 文号: | 贵水罚决字〔2024〕第4号 |
成文日期: | 2024-08-16 | 发布日期: | 2024-08-16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基本情况:安徽宇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83659****,法定代表人李*;安徽宇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身份证号码:3401211975******1X;直接责任人员:夏*霞,身份证号码:3401221984******88。
经查你(单位)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违反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贵池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调查报告;
2.质量检测报告;
3.水事违法案件调查笔录。
本机关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对安徽宇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43801.82元;对安徽宇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直接责任人员夏*霞分别处罚款17190.09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贵池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贵池区人民法院 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8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