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8575/202407-00045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梅街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名称: | 医疗救助的标准和对象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7-1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90%定额资助,过渡期内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80%定额资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
对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其中: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稳定在80%、70%左右,达到认定标准的慢性病、特殊门诊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支付,普通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50%,具体按照《安徽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安徽省建立健全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池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在内的所有参保人员享受统一的基本医保待遇。
健全职工大病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分费用段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不低于60%。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倾斜支付政策,较普通参保人员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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