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6113/202401-00081 | 组配分类: | 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江口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江口街道先进社区圩拐村庄亮化工程施工合同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1-3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甲方:池州市贵池区江口街道办事处
乙方:安徽池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江口街道先进社区圩拐村庄亮化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江口街道先进社区圩拐村庄亮化工程
2、工程地点:池州市贵池区江口街道
3、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4、工程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二、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按解释顺序排列)
1、本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及附件
3、投标文件及附件
4、经双方确认的相关图纸
5、工程量清单
三、工程施工要求
1、施工质量为合格,如达不到要求,承包人必须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质保期一年,自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内,如出现因乙方使用材料、施工工艺以及施工方法等造成的质量缺陷,乙方应当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甲方责任
1、负责完成项目的协调工作,筹集资金,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完工验收和结算工作。
3、负责督促乙方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
五、乙方责任
1、乙方要确保整个工程在签订合同后起15天内完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1日处以500元罚金。乙方必须按照确定的阶段性目标任务组织施工。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阶段性目标工期延误的,每延误1日处以500元罚金,并由招标人责令乙方在3日内整改到位,达到合同要求的施工进度;经整改仍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乙方应自行退出。乙方不自行退出的,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招标人同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退出的乙方记入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档案,限制其进入池州市建筑市场。对退出的乙方,招标人只据实支付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材料采购费和工人工资,其余费用作为因乙方违约造成招标人损失的赔偿金。
2、负责做好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若发生安全事故或不文明施工行为,乙方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偿。
3、参与本工程的完工验收,负责按要求整理档案资料,并在工程完工验收后一并移交给甲方。
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劳动部门关于不得拖欠民工工资的规定。如因乙方拖欠民工工资而造成的投诉、上访等事件,一经查实有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本工程临时施工用地、用水、用电由乙方自行解决。
六、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为 30日历天,自2023年 月 日开始计算。
七、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本工程合同总价款:62025.00元。
2、付款方式:项目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决算审计付至审定价的97%,余款3%做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退付。
八、其他事宜
1、若乙方未按规定完成施工任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2、如果工程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而乙方不能及时维修,超过3天,甲方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费用将从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池州贵池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本协议在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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