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515R/202404-00027 | 组配分类: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乌沙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名称: | 贵池区2024年跨省就业交通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4-05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 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深入助力脱贫人 口和 监测帮扶对象跨省就业,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 农〔2021〕19 号)文件,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补助对象
户籍为我区的16周岁以上转移到安徽省外就业,具在省外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脱贫人口及监测帮扶对象。
二、补助标准 500元/人. 次。
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一年内可申领跨省交通补助1次。
三、申领程序
1.村级初审。推行“免申即享”模式,各村(社区)按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户籍归属地汇总补助人员信息,集中核实务工情况,经会议审定、公示后,报所在镇、街道审核。
2.镇级审核。镇、街道通过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比对人员身份和系统登记的务工信息,审核通过后将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信息汇总(表样详见附件)报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补助资金拨付。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集中打卡
发放至个人社保卡账户。
四、其他事项
1.跨省就业交通补助项目实施暂定1年,资金来源为贵池区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2.各镇、街道要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申报工作,2024 年5月组织开展补助申报工作,10月底前完成全年申报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补助对象,在省外稳定务工就业2个月以上(含2个月)、无明显返乡回流意向的脱贫人口及监测帮扶对象,可提前申报。
3.坚持“谁申报,谁负责 ”的原则,对于虚报、冒领骗取项目资金的,按规定追回资金,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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