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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003284870A/202403-00030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贵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3-29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民政厅 发布时间:2024-03-29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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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相关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突出住房民生属性,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做好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面调查,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数据对接和联动配合,由民政部门提供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名册,住房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对本地区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摸排,在所属街道、社区走访核实基础上,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全部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加快研究建立部门联动的动态监测机制,对后续新增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由民政部门及时提供信息,住房保障部门及时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做到主动识别、建档立卡、精准保障。
       二、实施重点保障,发挥公租房兜底保障作用各地要结合实际,以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为主、租赁补贴保障为辅,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兜底性的重点保障。实施实物配租保障时,应充分考虑孤老、病残、多孩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实际情况,在配租位置和房源、楼层、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在配租管理上,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选房,如现有房源确实不符合其实际需要,待有合适房源时可申请调换。暂无合适房源的,在轮候期间要予以租赁补贴保障。
       三、完善保障方式,发挥租赁补贴灵活补位作用进一步完善保障方式,充分尊重被保障对象的选择权,对选择租赁补贴保障的,按照“动态调整、梯度保障”的原则,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予以优先保障。对因患有疾病、身体残疾等特殊情形,考虑到便于照顾或就近就医等因素,需与亲属共同居住、不便在市场租房的部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由所属街道、社区实地走访确认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联合核实后,可以不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在满足本地区申请租赁补贴其他条件情况下,予以租赁补贴保障。
       四、聚焦困难群体,加大宣传帮扶力度各地要积极开展住房保障政策宣讲,重点面向低收入家庭做好公租房保障政策宣传,详细介绍公租房申请条件、申请流程项目位置、房源户型、租金标准、租赁补贴标准、租后管理等相关信息,让困难群体家庭充分了解住房保障政策。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要主动告知其可以申请住房保障;对申请困难的残疾智障等家庭,要主动上门服务,落实好公租房保障政策解决住房实际困难。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住房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动解决群众合理诉求,进一步强化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之间对接配合,精准聚焦住房困难家庭,兜牢民生保障底线,及时发现识别保障对象,充分发挥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兜底性""基础性”保障作用扎实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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