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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003284870A/202504-00024 组配分类: 合同备案
发布机构: 贵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名称: 住房保障合同备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4-0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住房保障合同备案

阅读次数: 来源:贵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5-04-01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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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

 

池州市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池州市贵池区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地址和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丙方):

联系地址和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池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就下列保障性住房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障性住房基本情况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该住房)位于池州市  号,户型   卫,框架结构,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以及支付方式

(一)该住房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日止。

(二)该住房租金按年核定,按政府相关部门当年核定,标准执行。第一年标准为 元/平方米*月,即每月租金 (大写:   ),以后每年根据核定价格调整进行调整。

(三)丙方负责收取租金,乙方自行缴纳租金至丙方指定账户,按年支付,签订合同时支付第一年度租金,以后每半年按照合同签订日缴纳下一年度租金。

第三条  诚信履约保证金及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乙方在入住保障房前须缴纳1000元诚信保证金,解除合同时不计息退还。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气费、物业管理费、电视电话网络费、垃圾处理费等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租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  维修养护责任

(一)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修缮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

(二)租赁期间,甲方承担下列项目的维修: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棚等构件;

3、相关规定由甲方承担维修义务的项目;

(三)租赁期间,乙方承担下列项目的维修:

1、房屋门窗的玻璃、太阳能及门框扇、窗框扇等;

2、分户水表后的水管、水龙头、洗涤盆、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3、分户电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4、故意或者过失损坏的房屋构件、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等。

第五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设施和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乙方需要对房屋进行改善,包括装饰装修、更换门窗、加装防护栏等,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费用由乙方承担。返还房屋时,乙方不得拆除改善的部分,甲方不补偿乙方因改善而支出的费用。

乙方擅自改善导致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损坏的,乙方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甲方对该住房进行检查或维修,乙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因乙方原因导致该住房未及时检查、维修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

(一)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租赁的,提前3个月提前保障性住房续租申请。经县、区政府审核通过后,甲、乙、丙三方续签租赁合同。

(二)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或申请续租未予核准,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返还房屋。因特殊困难不能及时返还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期(延长期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返还房屋时,乙方应当保持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结清租金、相关费用等全部款项。返还房屋后乙方遗留的物品,甲方可作废弃物处理。

第七条  提前终止合同的约定

(一)租赁期间,乙方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市内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或不在本市就业和居住的,应在下达通知之日起30日内腾退该住房。因特殊困难不能及时腾退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期(延长期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如拒不腾退,甲方依法收回该住房。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收回保障性住房,5年内乙方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障性住房的;

2、保障性住房仅限申请人居住,不得转租或转借;

3、改变保障性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下的;

5、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6、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协商和解,也可以请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二)种方式解决争议:

(一)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终止。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份,乙方份,丙方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出租人(签章):    承租人(签章):   受托方(签章):

 

代理人:           代理人:          代理人:

 

订立时间:             

受理地点:贵池区国有资产有限公司(翠微西路535号

咨询电话:0566-5263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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