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4870A/202504-00024 | 组配分类: | 合同备案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名称: | 住房保障合同备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4-0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池州市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
池州市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池州市贵池区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地址和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丙方):
联系地址和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池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就下列保障性住房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障性住房基本情况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该住房)位于池州市 号楼 号,户型 室 厅 卫,框架结构,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以及支付方式
(一)该住房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该住房租金按年核定,按政府相关部门当年核定,标准执行。第一年标准为 元/平方米*月,即每月租金 元(大写: ),以后每年根据核定价格调整进行调整。
(三)丙方负责收取租金,乙方自行缴纳租金至丙方指定账户,按年支付,签订合同时支付第一年度租金,以后每半年按照合同签订日缴纳下一年度租金。
第三条 诚信履约保证金及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乙方在入住保障房前须缴纳1000元诚信保证金,解除合同时不计息退还。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气费、物业管理费、电视电话网络费、垃圾处理费等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租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 维修养护责任
(一)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修缮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
(二)租赁期间,甲方承担下列项目的维修: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棚等构件;
3、相关规定由甲方承担维修义务的项目;
(三)租赁期间,乙方承担下列项目的维修:
1、房屋门窗的玻璃、太阳能及门框扇、窗框扇等;
2、分户水表后的水管、水龙头、洗涤盆、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3、分户电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4、故意或者过失损坏的房屋构件、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等。
第五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设施和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乙方需要对房屋进行改善,包括装饰装修、更换门窗、加装防护栏等,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费用由乙方承担。返还房屋时,乙方不得拆除改善的部分,甲方不补偿乙方因改善而支出的费用。
乙方擅自改善导致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损坏的,乙方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甲方对该住房进行检查或维修,乙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因乙方原因导致该住房未及时检查、维修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
(一)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租赁的,提前3个月提前保障性住房续租申请。经县、区政府审核通过后,甲、乙、丙三方续签租赁合同。
(二)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或申请续租未予核准,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返还房屋。因特殊困难不能及时返还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期(延长期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返还房屋时,乙方应当保持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结清租金、相关费用等全部款项。返还房屋后乙方遗留的物品,甲方可作废弃物处理。
第七条 提前终止合同的约定
(一)租赁期间,乙方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市内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或不在本市就业和居住的,应在下达通知之日起30日内腾退该住房。因特殊困难不能及时腾退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期(延长期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如拒不腾退,甲方依法收回该住房。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收回保障性住房,5年内乙方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障性住房的;
2、保障性住房仅限申请人居住,不得转租或转借;
3、改变保障性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下的;
5、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6、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协商和解,也可以请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二)种方式解决争议:
(一)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终止。
本合同一式 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一份,乙方 一 份,丙方二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出租人(签章): 承租人(签章): 受托方(签章):
代理人: 代理人: 代理人: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地点:贵池区国有资产有限公司(翠微西路535号)
咨询电话:0566-5263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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