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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474XE/202402-00019 组配分类: 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登记
发布机构: 贵池区公安分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被收养人员的户口登记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2-14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被收养人员的户口登记

阅读次数: 来源: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4-02-14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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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

二、实施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安窗口,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各派出所户籍业务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办理条件

公民收养未成年人的,收养人应当凭居民户口簿、《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被收养人已登记户口的,参照子女投靠父母情形办理。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办理

所需材料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3、有《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提供。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电话

    0566-2318268

十、监督电话

    0566-1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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