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474XE/202402-00019 | 组配分类: | 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登记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公安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被收养人员的户口登记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2-1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
二、实施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安窗口,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各派出所户籍业务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办理条件
公民收养未成年人的,收养人应当凭居民户口簿、《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被收养人已登记户口的,参照子女投靠父母情形办理。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办理
六、所需材料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3、有《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提供。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电话
0566-2318268
十、监督电话
0566-1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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