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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贵池区梅街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文号: 池政办秘〔2023〕66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7-29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7-29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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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 268 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264 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情况公布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开发区调整为每人每月787元,九华山风景区调整为每人每月808 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开发区调整为每人每月750元,青阳县调整为每人每月751元,九华山风景区调整为每人每月772 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贵池区、开发区调整为每人每月1137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992 元);东至县调整为每人每月1023 元;石台县调整为每人每月1023 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 873 元);青阳县、九华山风景区均调整为每人每月 1061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 916 元)。

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贵池区、东至县、开发区调整为每人每月 975 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830元),石台县调整为每人每月 975 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825元);青阳县调整为每人每月 976 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 831 元);九华山风景区调整为每人每月1004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859元)。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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