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8575/202405-00038 | 组配分类: | 预案管理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梅街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梅街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5-0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依据
1.2 事故分级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准备
2.1 组织体系
2.2 预案演练
2.3 应急保障
2.4 宣传与培训
3 预警
3.1 预警
3.2 预警响应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4 现场指挥
4.5 应急联动
4.6 检测分析评估
4.7 应急结束
4.8 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6 考核与责任追究
6.1 考核奖惩
6.2 责任追究
7 附则
7.1 编制与修订
7.2 发布与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我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池州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池州市贵池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池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编制。
1.2 事故分级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药品污染等源于食品药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共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指标见附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梅街镇行政镇域内的一般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导全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级别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在省、市、镇或者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分类协调、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充分发挥专业队伍作用,提高应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应急准备
2.1 组织体系
(1)领导机构。成立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镇应急指挥部),由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长,镇分管领导为副指挥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镇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①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②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
③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④审议批准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⑤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事项。
(2)办事机构。镇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镇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镇食安办。
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①承担镇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镇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②检查督促各村(居)及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③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④向镇党委、镇政府以及镇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3)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纪检部门、党政办、信访维稳办、食安办、市场监管局梅街分局、镇中心卫生院、公安梅街分局、梅街中心小学、梅街初级中学、刘街中心学校等部门,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村(居)为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在镇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为:
纪检部门:负责对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党政办:参与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信息报告、领导批示指示传达、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与督办工作。
信访维稳办:负责办理和接访因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及维稳工作。
食安办:负责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监督、指导、协调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
市场监管局梅街分局:负责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以及食品药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工具等相关产品生产加工引起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中心卫生院: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等有关工作。
公安梅街分局: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教育部门: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校内、校外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组织应急处理。
镇政府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相关工作。
各村(居)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成立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协助有关部门加强辖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及时报送信息;调配辖区内人力、物力协助开展应急处置;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普及活动。
2.2 预案演练
镇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2.3 应急保障
(1)信息保障
镇食安办会同镇有关部门建立全镇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镇食安办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2)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快速、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3)人员保障
应急处置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镇食安办要配强应急力量,为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提供人力保障。各村(居)应加强应急人员的培养和储备。
2.4 宣传与培训
各村(居)及镇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加对食品药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药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3 预警
3.1 预警
建立健全本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预警制度,建立镇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预警工作,各村(居)负责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预警管理工作。
可预警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其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一级:已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二级:已发生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三级:已发生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四级:有可能发生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电话、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2 预警响应
发布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镇政府应急办、镇相关部门单位和相关村(居)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必要的防御和处置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1)事故信息来源
①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②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③经核实公众举报信息;
④通报我镇的信息。
(2)报告主体和时限
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药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镇食安办报告。
②发生可能与食品药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镇食安办报告。
③接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及时向镇食安办报告。
④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及时向镇食安办报告或举报。
⑤各村(居)发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镇食安办。
⑥经初步核实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镇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镇政府及区食安办报告。
(3)报告内容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镇食安办报告疑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村(居)及报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补报后续情况和工作进展。
4.2 先期处置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接到突发事故信息报告后,事发地村(居)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和救援工作。可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
(3)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4)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5)及时向镇政府应急办报告事件相关信息,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
(6)其他必要的措施。
4.3 应急响应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卫生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药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药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有关部门查明导致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药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较大以上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由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相应级别响应,镇应急指挥部要按照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4 现场指挥
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在应急结束前离开现场的,应指定代理人行使指挥长职责,保持现场处置工作的连续性。现场指挥部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决策重大事项;
(2)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3)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4)调度应急队伍等;
(5)根据法律法规开展其他必要的处置工作。
4.5 应急联动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事故调查组
由镇食安办牵头,协助上级相关部门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药品、原料、食品药品添加剂及食品药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镇卫生院牵头,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紧急调用各类医疗物资,指导急救人员开展急救工作,力求将人员伤亡降低到最低程度,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4)维护稳定组
由镇公安分局牵头,加强事故发生地治安管理,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行为,镇信访办及时办理因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维护社会稳定。
4.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在镇食安办、镇卫生院及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7 应急级别调整和结束
当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镇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报上级政府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突发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事故危害已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宣布应急结束决定。
4.8 信息发布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由镇党政办组织,及时、准确发布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事发地村(居)及镇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联系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2 调查评估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以及处置工作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形成综合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由上级政府或其部门负责的调查评估工作,镇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6 考核与责任追究
6.1 考核奖惩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相关指标体系,对全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6.2 责任追究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村(居)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要信息的或者在应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编制、修订由镇食安办具体负责。
各村(居)以及镇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级预案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持一致。
7.2 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镇食安办负责解释。
附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附件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事故级别 |
评估标准 |
启动级别 |
特别 重大 |
(1)受污染的食品药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镇),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国家级重大 |
国家级 |
重大 |
(1)受污染的食品药品流入两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省级较大 |
省级 |
较大 |
(1)受污染的食品药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
市级 |
一般 |
(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药品,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
县(市、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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