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507Y/202304-00066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牌楼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名称: | 牌楼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牌楼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池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贵池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按照《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多方协作。镇政府负责全镇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依法应对,广泛参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制度,依法依规做好应对工作,广泛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4)依靠科学,高效处置。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规律,制定科学的处置方案,采用先进物质手段,不断提升处置水平。
1.5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镇政府设立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镇长,副指挥长由镇分管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的领导担任。街道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宣传部门、党政办、卫健办、民政所、司法所、财政分局、生态环境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等。
根据需要,可对镇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卫健办主任兼任副主任。主要职责:负责镇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的起草;建立与完善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专业人员的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等。
根据需要,可对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进行调整。
各村、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辖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行动保障工作。
党政办:传达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对工作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卫健办: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工作方案起草、审报、印发、信息报送工作;组织各项预防控制措施;会同宣传部门及时发布疫情信息;组织全镇开展卫生运动;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事项。
宣传部门: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做好疫情防控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安排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跟踪处置境外舆情,主动引导舆论。
民政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患者提供临时救助;协调做好其他工作。
司法所:负责疫情防控工作中活禽交易、野生动物管控及疑似病例留置、确诊病例隔离等法律纠纷处置等。
财政分局:负责统筹和协调疫情防控应急处置、药品、物资储备、疫情防控人员补助等所需经费,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站:负责协助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应急办:负责组织对疫情防控提供必要的人力和技术支持等。
城管中队:负责加强对城市市容环境整治及餐厨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各村:协助落实居家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隔离措施,保障人员安全;协助卫健部门开展密切接触者排查、追踪及医学观察工作;大力开展卫生运动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2.3 镇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镇应急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镇党政办牵头,卫健办等部门参加。负责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联系和协调;承办其他相关事项。
(2)医疗防控组:由镇卫健办牵头,村卫生服务中心,镇生态环境站参加。负责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心理援助、开展卫生运动和禽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3)后勤保障组:由镇党政办牵头,镇财政分局参加。负责购买储备物资,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质量监控。
(4)新闻宣传组:由镇宣传部负责。做好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同时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根据需要,镇应急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镇统一的举报电话,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镇卫健办组织镇卫生院等医疗结构,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监测工作,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3.2 预警
镇卫健办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结果和本区域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作出预警。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镇政府及各村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各村、各单位、牌楼镇卫生院
(2)责任报告人
履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镇卫健办报告。
镇卫健办应当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2小时内向镇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镇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执行。
4 应急响应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各村、各部门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时,应及时开展先期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5 善后处置
5.1 恢复生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镇卫健办在镇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镇政府和区卫生健康委。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职业中毒: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指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6.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镇卫健办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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