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5578005156/202307-00005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清溪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贵池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2023年保障标准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7-1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二)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三)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低于我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最高不超过3000元。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个人自付费用在2万元(起付线为2万元)以上的部分,救助比例为20%,救助标准不低于我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最高不超过15000元。
2、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不低于我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最高不超过3000元。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价到其他社会救助。对因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区民政局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一事一议”、“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及时实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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