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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003285590J/202303-00031 组配分类: 预案管理
发布机构: 贵池区墩上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墩上街道2023年防汛抗旱抢险应急预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3-1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墩上街道2023年防汛抗旱抢险应急预案

阅读次数: 来源:贵池区墩上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3-03-10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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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洪涝干旱灾害的发生,直接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我街道地处亚热带半湿润半干旱季风区,存在诸多自然因素诱发洪涝干旱灾害事故。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洪涝干旱突发事件,对保证全街道防洪安全和供水保障,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安徽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1.3 指导思想和目的 

1.3.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性水旱事件应急体系。

1.3.2 目的

有效整合现有的防汛抗旱组织管理机构、信息、设备、物料等资源,建立应对突发性水旱事件的指挥、防范、处置体制和机制;

通过规范、确定不同等级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街道及各村、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职责和权利;

健全事件处置保障体系,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建立防范体系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的信息支持系统。

1.4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防汛抗旱并举的原则。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群众用水需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加快利用污废水”的用水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把应对突发事件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预警演练,增强预警分析,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性水旱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5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墩上街道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污染等次生衍生灾害。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1.1 墩上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街道防指)为全街道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部由主任任指挥,分管副主任、街道人武部部长党政领导任副指挥,街道党政办公室、派出所、供电所、财政所、中心学校、卫生院、民政办、农技站、水利站、林业站、农机站、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1.2 应对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村防汛抗旱领导小组为本辖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街道防指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可按照“行业管、管行业”的原则,负责本行业、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2职责

2.2.1街道防指的职责:

贯彻实施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命令;及时提出防汛抗旱工作的具体部署,组织制订实施全街道主要流域防御洪水方案、全街道抗旱预案;配合做好流域防洪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及时掌握全街道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街道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村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负责本街道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防汛抗旱队伍组织管理,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研究确定应对洪涝干旱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本街道洪涝干旱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开展洪涝干旱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下对本街道行政区域内重大洪涝干旱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2.2.2街道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防办)设在街道水利站,街道防办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及省、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指示;负责街道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全街道的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负责组织本街道主要水域防洪抗旱预案的编制,上报重要水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组织实施街道内重要水域、水工程防洪排涝调度方案和防台风方案;组织协调各村、各有关部门实施防汛抗洪责任制,参与组织抗洪抢险工作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防汛通讯、调度现代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计划,并监督实施;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提出全街道防汛抗旱部署和决策意见,供办事处和街道防指决策。

统—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洪涝干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收集、分析研究全街道各专业系统报送的相关信息,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对于特别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要根据街道指挥部的决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修订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审定有关防汛抗旱单项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习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突发事件信息网络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保障网络畅通;维护指挥平台,保证正常运转;发生突发事件时,为领导提供信息、通信、预案、咨询和指挥场所等。

2.2.3 街道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分别编制本单位相应的应急预案。在街道防指领导下,密切配合,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洪涝干旱突发事件的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

街道水利站:负责街道防办的日常工作,负责防洪、抗旱工程的行业管理;组织制订防洪预案和水资源应急预案;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做好防汛调度和抗旱水源的调度;制定并监督实施全街道防汛抗旱措施以及工程防汛岁修、应急处理、水毁修复工程计划;负责指导、监督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抗洪抢险等工作。

街道工办: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洪、抗旱、救灾物资调拨和供应;协调解决抗洪抢险期间的电力供应,协助抓好企业的防汛工作。

派出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确保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依法查处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料及破坏水利、水文、通信设施的案件,打击犯罪分子,协助做好水事纠纷的处理;遇特大洪水等紧急情况,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协助做好河道清障及抢险救灾通行工作。

街道民政所:负责洪涝旱灾地区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灾工作。

街道财政所:负责及时安排和拨付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及时安排险工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修复、抗旱等经费。

国土所:负责对重大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勘查和防治工作。

交警队、公路管理站: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优先运送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等;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街道农技站:负责全街道农业洪涝、旱灾等情况调度统计;负责组织落实灾后的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街道林业站:负责做好林区防汛及林场、苗圃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协助组织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卫生院: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供电所: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2.2.4 实行分级负责和行政责任人分包工程责任制

根据街道防洪和抗旱工程所在的行政区域、工程等级和重要程度以及防洪标准等,确定街道、村两级管理运用、指挥调度的权限责任。实行在街道防指统一领导下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调度、分级指挥的分级负责制。各村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和有关工程管理单位要对应本预案,编制出本辖区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九华河及青通河、童溪河道以及19座水库,在区、街道防指的统一领导下,分别由办事处领导担任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所负责的水库河道的防汛和抗洪抢险的有关工作。

(2)塘坝及渠道的防汛抗旱工作,由工程所在村主任为责任人,做好防汛抗旱和抗洪抢险的有关工作。

3.预测、预警

3.1 预测预警准备工作

3.1.1 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3.1.2 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3.1.3 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对因水利工程建设修建的跨河、跨渠交通桥、生产桥等非水利类工程,要由工程所在村委会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管理主体,确保汛期通行安全,对不具备交通条件的要制定汛期交通封闭管理措施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1.4 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河道、水库和村庄防洪预案、台风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农村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道堤防险工险段及水库病险部位,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3.1.5 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各村、重点防洪工程及受洪水威胁单位的防洪物资储备定额,根据《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有关标准确定。防汛物资可采取自储、委托储备、社会号料等多种储存方式。

3.1.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3.1.7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1.8 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水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2 预测预警信息

3.2.1 气象信息。根据区气象部门对属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对区域雨洪、干旱灾害作出评估,同时报街道办事处和街道防办。

3.2.2 水文信息。雨洪期应密切注意雨水情,及时测报,暴雨时加密观测,并将观测结果及时上报街道防办。

3.2.3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内河流和水域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有关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上河道的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防汛工程指挥机构应在险情发生后及时报街道防指。

b.当各类河道的堤防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有关村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以及提供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支援。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各类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上报街道防指,其他小型水库、塘坝发生险情应在半小时内将险情基本资料报街道防指。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洪抢险预案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出现特大暴雨时,水库水位猛涨,上游继续降雨,有漫坝危险,或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同时又来不及向上级请示决策时,水库防汛指挥机构可按照批准的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方案中的非常措施执行,以确保大坝安全,减少灾害。

d.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保证群众安全转移,以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3.2.4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半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街道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2.5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3 不同灾害预警

3.3.1 河道洪水预警

(1)河道即将出现洪水时,各有关村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在1小时内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当河道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街道防指向社会公布有关汛情、工情、灾情以及抢险情况等;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工程所在村防汛指挥部可依法向社会公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在辖区内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

3.3.2 渍涝灾害预警

对易发生渍涝地方,有关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降雨情况和水情预报,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及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转移财产。

3.3.3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村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关部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3.4 台风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省、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根据区气象台及区防指重要指示及时向各村发布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发布。

(3)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地区,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4)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和河道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措施。

(5)建设、交通、电力、通信、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对街道村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组织好可能受到伤害人员撤离工作。

3.3.5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3.7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依据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蓝色等级(Ⅳ级):

(1) 某个村发生一般洪水;

(2)某条骨干河道发生接近警戒水位的洪水;

(3)某个村发生轻度干旱。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黄色等级(Ⅲ级):

(1)多个村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2)某条骨干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或某条骨干河道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险情,或某骨干河道重要支流发生重大险情;

(3)小(二)型水库或塘坝可能垮坝,或数座小型水库塘坝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4)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外围影响我区;

(5)多个村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橙色等级(Ⅱ级):

(1)多个村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2)数条骨干河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或某条骨干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可能发生重大险情,或数条骨干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骨干河道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3)小(二)型水库塘坝垮坝,或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经过我区域;

(5)多个村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红色等级(Ⅰ级):

(1)多个村同时发生大洪水;

(2)数条骨干河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骨干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3)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台风经过我区域;

(5)多个村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3.4.2 各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以上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在各自制订的预案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加以细化。

3.4.3 预警级别首先由主要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村指挥部和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制订的预案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预警建议,并报街道防办批准,重大级别以上的预警由区防指批准。

3.4.4 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或宣布解除取消由区防指统一发布或宣布解除取消。

3.4.5 预警信息发布后,街道防办、各洪涝干旱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村应立即作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各部门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所承担的职责。

3.4.6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5 预警支持系统

加强预测预警体系建设,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加强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

3.5.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5.2 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河道、水库洪水方案,主动应对各类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情况变化,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九华河及青通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街道防指制订,报区防指批准后执行。经防指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由防指和有关村、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

3.5.3 抗旱预案

(1)各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所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批准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村和各有关单位应认真执行。

4.应急响应

4.1预案启动

4.1.1 Ⅰ级响应行动

(1)街道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干旱期。街道党工委书记主持会商,有关防指成员单位、街道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时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区防指。街道视情况组成临时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街道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立即派督导组、技术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街道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每天及时发布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街道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做好有关工作。

(2)有关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各村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各村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相关村应将工作情况报街道办事处。

4.1.2 Ⅱ级响应行动

(1)办事处主任主持会商,街道防指成员单位参加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时将情况上报区防指。街道派工作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街道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立即派督导组、技术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街道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街道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做好有关工作。

(2)有关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各村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各村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

4.1.3 Ⅲ 级响应行动

(1)街道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街道防指指挥,并报区防指。街道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立即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街道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街道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启动相应预案,做好有关工作。 

(2)有关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各村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到一线具体指导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1.4 IV级响应行动

(1)街道副指挥长主持会商,街道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街道防办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立即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街道防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街道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启动相应预案,做好有关工作。

(2)有关村可根据情况,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各村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到一线具体指导帮助防汛抗旱工作。

4.2 应急响应要求

4.2.1 进入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墒情、旱情、灾情等实时状况,并按时报送。

4.2.2 街道防指负责水库和九华河及青通河等河道的防洪调度;其他水库、塘坝、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村负责。 

4.2.3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水利工程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由街道防指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并指导工程所在地做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

4.2.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所向街道办事处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2.5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各村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街道报告。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 河道、水库洪水

(1)当河道、水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2)当河道、水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村居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有关规定,区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证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3.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所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积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道、水库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3.3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环保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所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街道办事处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发生意外事件。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发生山洪灾害后,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所或有关部门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所或有关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3.4 台风灾害

(1)台风灾害应急处理由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所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经批准临时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街道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a.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登陆地区和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各村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b.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及河道洪水调度运行;抢险人员加强对工程的巡查。

c.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d.台风将登陆和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组织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及时转移,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高空作业设施防护工作;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交通部门做好道路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

4.3.5 堤防决口、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骨干河道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街道防指,并报区防办。

(2)堤防决口、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3.6 干旱灾害

防汛抗旱指挥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d.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e.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f.作好对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a.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d.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a.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c.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

a.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c.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3.7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及外调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水量和水质正常。

4.4信息报送和处理

4.4.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

4.4.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4.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管理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所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4.4凡经街道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所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4.5街道防办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街道补偿、区防指,并及时续报。

4.5指挥和调度

4.5.1出现水旱灾害后,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5.2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5.3当某区域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6 抢险救灾

4.6.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所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6.2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所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街道办事处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6.3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所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骨干河道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订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6.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所统一指挥,各有关村和单位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7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7.1 各有关单位和村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需的器械等,以备急用。

4.7.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所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7.3 出现水旱灾害后,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所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7.4 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所应按照街道办事处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7.5 对转移的群众,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保证基本生活。

4.7.6 出现水旱灾害后,街道办事处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所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8.2 必要时街道办事处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8 应急结束

4.8.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状况得到有效控制时,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所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8.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街道办事处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植。

4.8.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街道办事处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所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加快信息传输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对重要防洪工程的实时监测,确保信息传输及时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可靠的通信设施。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所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b.防汛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

c.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街道需要区抢险队伍或其他街道街防指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支援时,由街道防指向区防指提出调动申请,由区防指协调调动。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街道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派出所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通行。

5.2.5 医疗保障

卫生院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派出所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治安、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a.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所、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b.各村居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村确定。

5.2.8 资金保障

(1)街道财政所根据水旱灾害程度、水毁工程情况安排资金,用于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防汛抗旱设施修复的补助。

(2)街道财政设立专项防汛岁修资金或抢险救灾应急资金,专项用于防洪工程维护。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村居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村居负责做好全社会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救灾和自救能力。

(4)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所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⑸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演习

5.3.1 演习

(1)各村居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各自的业务特长和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各村居应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6.1.2 民政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院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传播、蔓延。

6.1.4各村居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村居和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6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汛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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