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41802MB0X60126Q/202204-00032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其他 |
名称: | 老城区职高宿舍地块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解读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4-2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池州市、贵池区两级政府的工作部署,拟对老城区职高宿舍地块棚户区进行改造,
一、征收目的:该区域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二)、《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池政〔2013〕10号);
(三)、《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参照执行池州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补偿标准的批复》(池政办秘〔2021〕144号)。
三、补偿方式及规则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房屋搬迁、选定安置房号、办理回迁结算” 的顺序实施;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房屋搬迁、兑付货币补偿款”的顺序实施。
(二)产权调换的住宅为此次房屋征收范围内钢混小高层或高层建筑。
四、现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已登记的房屋以被征收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未登记的房屋以2006版地形图标注的面积为准。
1、2006版地形图上标注的符合建筑规范的建筑物视同已登记房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2、2006版地形图上标注的不符合建筑规范的建筑物以及经批准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池政办秘〔2021〕144号规定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3.已登记房屋和2006版地形图标注的符合建筑规范的未登记房屋(视同已登记房屋),以下统称主房。2006版地形图标注的不符合建筑规范的建筑物和经批准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以下统称附房。
4、 对2006版地形图上未标注的建筑物或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解读人:刘艳平 0566-202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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