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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0032858575/202111-00024 组配分类: 政策性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贵池区梅街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转发《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 及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1-17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2029-11-17

关于转发《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 及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贵池区梅街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1-17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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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 及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低收入人口认定和救助工作,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 筹的社会救助体系,现将《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 法》转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2021 11 月 17


 

 

 

 

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低收入人口认定和救助工作,完善分层分 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 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 划》(民发〔2021〕51 号)以及《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 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收入人口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低保对象。指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 庭或个人。

(二)特困人员。指按规定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 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 人 员 。

(三)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是 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家庭人均收入 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 定的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 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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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出型困难家庭。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条件,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 缩减,导致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扣减认定的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 刚性支出后低于户籍所在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财产状况 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五)其他低收入人口。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 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审 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 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

重困难户,民政部门不再重新审核确认。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财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 管理、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数据资源管理和工会、残联等部门, 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

第二章 认定机制

 

第五条 低收入人口认定分为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两种 方 式 。

第六条 低保对象的认定实行依申请认定。认定程序和动态 调整程序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特困人员的认定实行依申请认定。认定程序和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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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程序按照《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实行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 相结合的认定方式。

(一)依申请认定。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共同生活 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调查、审核确认 等认定程序和动态调整程序参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 规程》的规定执行。不予认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 做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 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二)直接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开展最低生活保 障申请审核确认工作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 符合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做出不予最低生活保障决定 后的3个工作日内,直接将其认定为低收入人口。

对低保边缘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认定之日起 每年进行一次复核,视家庭困难状况变化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认定。

第九条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认定实行直接认定。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安徽省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每月与乡村 振兴部门共享的救助帮扶信息进行交叉比对一次,获得脱贫不稳 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动态信息数据,直接将未 纳入低收入人口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 困难户认定为低收入人口,或对已认定对象进行动态调整认定。

第十条 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实行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 定相结合的认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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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申请认定。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共同生活 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 等刚性支出情况)调查、审核确认等认定程序参照《安徽省临时 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不予认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应当在做出决定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二)直接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开展临时救助申 请审核确认工作中,发现申请人符合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的,应 当直接将其认定为低收入人口。

对支出型困难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认定之日 起每年进行一次复核,视家庭困难状况变化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认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主 要包括下列支出:

(一)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发生的,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后, 政策范围内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二)教育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幼儿园和全日 制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

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 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费用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购 买必要的辅助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 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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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按照有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 补贴产品目录确定。具体费用依据票据认定。

(四)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指因交通事故、火灾、 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 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用于家庭恢复 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  以上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做出予以认定决 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低收入人口基本信息录入安徽省社会救 助大数据平台,并标明低收入人口类别(属多种类别的,分别予 以标明),同步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 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数据资源 管理部门推送。

低收入人口基本信息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章  救助帮扶

 

第十三条   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以满足家庭基本生活为目 标,依托现有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和救助程序,根据家庭困难类型 给予相应救助。已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按照现有政策 执 行 。

第十四条 基本生活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 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 人员,经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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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 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 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低收入人口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直接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低收入人口中其他对象的医疗救 助待遇按照医疗保障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住房救助。对低收入家庭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的,城镇低收入家庭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减免公共租赁 住房租金;对农村低收入家庭符合住房安全保障条件的,按农村 危房改造政策给予救助。

第十七条 教育救助。对低收入人口符合学生资助条件的在 校学生,通过发放助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相关 费用减免等方式,进行资助。

第十八条 就业援助。对劳动年龄内的低收入人口中有劳动 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创业扶持、税费减

免、技能培训、劳务输出、产业扶持、就业帮扶车间等载体吸纳、 以工代赈带动、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扶持政策,帮助其积极就业。

第十九条 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收入人口,

按现行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第二十条 困难职工帮扶。对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条件的下岗 失业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职工,落实困难职工救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 性困难或突发公共事件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靠自身和 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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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有困难的低收入人口,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

第二十二条 其他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 予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延伸至低收入人口,并提供必要的康复救助服务。加大政府 购买服务力度,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 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支持引导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 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救助帮扶。

第四章 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档案分级管理制 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当依法对传统载体材料和电子材料进行归档。档案应当完 整、规范、安全,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电子档案应当 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 监 督 。

第二十五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相关救助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取消其低收入人口认定资格, 并追回非法获取的物资和救助金;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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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没有如实提供低收入家庭及家庭成员的 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

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 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 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免于问责,激励工作人员担当作为。

第 五 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 结合当地实际,牵头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办法,报省民政厅 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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