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41802MB0X60126Q/202107-00005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其他 |
名称: | “购房券”价值组成解读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7-25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购房券”安置。“购房券”安置方式是指被征收人在政府不再建设安置房的前提下,由房屋征收部门参照就地或就近实施产权调换安置政策,在给予适当奖励的基础上,根据补偿价值出具“购房券”,被征收人持“购房券”在主城区范围内自主购买房屋的一种安置方式。
“购房券”价值由以下6个部分合并计算构成:
1.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加上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计算的公摊补助面积,以合计面积按就地或就近实施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计算的补偿款。
2.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或评估结果计算的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6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和搬迁奖励。
3.按市政府办公室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规定被征收人应享有按就地实施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优惠20%的价格购买20平方米的补助款
4.被征收人应承担参照就地或就近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房屋结构差价。即: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按100元/平方米向房屋征收部门补交差价款;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按150元/平方米向房屋征收部门补交差价款。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城镇中低收入城镇居民,被征收房屋为其家庭唯一住房且居住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计算市场评估价款,被征收房屋面积与60平方米之间部分市场评估价款结算时应按每平方米1787元的成本价扣除。其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被征收房屋面积与50平方米之间部分市场评估价款结算时不扣除每平方米1787元的成本价。
6.房屋征收部门按上述五项规则计算的补偿总额给予被征收人3%-5%的奖励,具体奖励实施细则由贵池区政府另行制定。
“购房券”票面金额由以上6个方面累计之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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