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556345493F /202108-00025 | 组配分类: | 相关规章制度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清风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池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条件及标准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8-2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符合下列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享受床位运营资助:
(一)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标准,重点是:
1.有合法的服务场所,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规范和设计标准,并有符合要求的无障碍设施;
2.老年人居室使用面积:合居型生活用房单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独居或家庭型的卧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老年养护院的单床综合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3.有老年生活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地,有与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生活、医疗、康复设施;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5.工作人员的配备应符合规定,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例:自理人员不低于1:10,介助(半护理)不低于1:5,介护(全护理)不低于1:3;
(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1年以上,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0%以上;
(三)依据《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操作手册》,经市、县级民政部门年度检查验收合格。
本办法实施后用房自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不包括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设在主城区及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床位达到80张以上的,以及设在建制镇、床位达到50张以上的,可以享受新建床位建设资助。
床位建设资助标准,按新增实有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资助。从开办运行当年起,资助金分5年拨付,每年资助2000元。已享受资助的养老服务机构,今后只涉及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整体转让的,不再给予资助。
经年检合格且行业评比达标的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本地户籍老人数中自理、介助、介护三种类型,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150元、200元的运营补贴。
凡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范围的本市户籍老年人,申请入住养老机构后,其政府补贴部分可申请带入养老机构,用于支付抵扣护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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