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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003285531F/202106-00027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贵池区涓桥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涓桥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6-07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涓桥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阅读次数: 来源:贵池区涓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6-07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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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的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市、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下(不包括3人)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不包括10人)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位置50人(10户)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不包括50万元)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村(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的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为主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和镇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村(居)和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由村(居)、生产经营单位为主,实行村(居)主任、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代表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对与村(居)、企事业单位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镇安委会、有关部门、村(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镇安委会,具体承担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区安监局和镇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区救援力量等。

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村(居)、生产经营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并负责向镇政府安委会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由安委会报告区政府有关部门.

.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镇政府有关部门和村(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重大信息应及时上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同时组织救援并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镇人民政府。镇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安监局等相关部门报告。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村(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报告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村(居)、企事业单位要及时、主动向镇安委会办公室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后,村(居)、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发生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镇安委会办公室、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预警行动

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I级应急响应行动为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实施。

II级应急响应行动为特大事故由省、市政府组织实施。

III级应急响应行动(具体标准见1.3)由区安委会或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区安委会或区政府有关部门进行 II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IV级及以下应急相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镇人民政府决定。镇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 镇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故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随时与事故灾难发生的村(居)、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进行通讯联系,并奔赴现场,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村(居)、企事业单位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镇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安监局。

6)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IV级响应后,镇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村(居)、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人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村(居)、企事业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医疗卫生救助

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5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事故单位负责组织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灾后重建,污染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企业、学校、医院、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食品、消防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或与专业救援机构签订救援协议。安全生产部门应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安全事故灾难后,镇安委会及时向区政府请示,协调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派出所、治安巡逻大队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送运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3 医疗卫生保障

镇卫生院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能力。

6.4 物资保障

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5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政府协调解决。

6.6 社会动员保障

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6.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故发生地村(居)负责提供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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