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6113/202105-00032 | 组配分类: | 政策性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江口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关于印发《池州市贵池区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印发《池州市贵池区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民政所、财政分局:
现将《池州市贵池区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池区民政局 贵池区财政局
2020年5月18日
池州市贵池区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皖政办〔2018〕6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池政〔2015〕4号)和省、市、区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有关文件精神,确保2020年全区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民生工程保质保量完成,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着力补齐城市社区居家养老和农村养老服务短板,持续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大力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加快建设以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完成城乡“三级中心”建设。到2020年底,全区区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率达到100%。同步在镇辖区内,建设2-3个村(社区)级养老服务站,已建成的城乡“三级中心”要实现正常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二)老年人补贴制度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全面建立。其中,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应发尽发;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50%。
(三)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应补尽补。
(四)推动智慧养老创新发展。2020年底前,打造1个智慧养老示范项目。
三、实施内容
(一)城乡“三级中心”建设
建设标准。城乡“三级中心”建设标准按照《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皖民福字〔2018〕63号)和《池州市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池政秘〔2018〕247号)执行。
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工程监管制和合同管理制等相关要求。
实施步骤。区级民政部门根据民生工程指标和自身实际情况,研究确定2020年项目实施年度和建设规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遵守和履行工程建设相关要求和程序。
(二)城乡“三级中心”运营补贴
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区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补助方式及标准。各级政府按照城乡“三级中心”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积极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全国第四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主城区试点的4个街道养老服务中心、2个社区养老服务站由所在区给予每个20万元/每年的日常运营补贴(含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建成并投入运营的试点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含江口街道)根据《池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2019—2020年)》(池办秘〔2019〕87号)规定的不低于5万元/年·个的标准进行日常运营补贴,其他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城乡“三级中心”按照《池州市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池政秘〔2018〕247号)补贴标准执行。
鼓励依托城乡“三级中心”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服务。
实施程序。城乡“三级中心”日常运营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纳入考核评价体系,由运营机构向区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再由区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商财政部门确定后实施。
(三)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补助范围。对具有本区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范围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
补助方式及标准。高龄津贴,按月发放至个人,符合条件的应发尽发,80周岁-89周岁每人每月30元,90周岁-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300元;养老服务补贴城市地区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农村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依托城乡“三级中心”开展服务,通过市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结算,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地区可以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有条件可适当提标扩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
实施程序。高龄津贴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
(四)落实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公办养老机构补助
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补助标准按照《池州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助办法》(池民福〔2018〕169号)规定执行。
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和200%以上。
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医养结合,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补助标准参照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执行。
实施步骤。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池州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助办法》(池民福〔2018〕169号)和当地民政、财政部门制定的资助办法申请,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发放。
(五)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参保补贴和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医疗护理保险制度
补助范围。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
补助方式。积极鼓励养老机构购买综合责任保险,保费、赔付标准按照省招标结果执行,区民政部门结合辖区内养老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对参保机构给予参保补贴。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参照省标准自行购买综合责任险。继续开展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医疗护理保险试点,保费、赔付标准按照市民政局、市人保财险池州分公司《关于继续开展池州市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医疗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池民福函〔2020〕14 号)执行。
实施步骤。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医疗护理保险购买、赔付根据市民政局、市人保财险池州分公司《关于继续开展池州市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医疗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池民福函〔2020〕14 号)办理。
(六)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并通过验收的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给予补贴。
补助方式及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0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智慧养老的实施意见》(池政办〔2019〕37 号)等文件执行。
实施步骤。区民政局研究确定2020年智慧养老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按照省规范标准创建,符合条件的智慧养老机构、城乡“三级中心”按照省制定的创建标准申报,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审核,市民政局、财政局遴选上报,创建成功的按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智慧养老的实施意见》(池政办〔2019〕37 号)下达补贴资金。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各地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区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区级财政资金,督促镇街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
(二)部门协作,严格检查。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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