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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0032855662/202105-00081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贵池区池阳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24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阅读次数: 来源:贵池区池阳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1-05-24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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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政策的托底作用,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关于社保兜底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1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不断健全完善低保制度,确保符合条件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编密织牢社会救助托底安全网,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纳入低保范围,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托住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

坚持公平公正。明确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纳入低保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动态管理。完善制度设计,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获得、退出低保标准、程序、核查办法。加强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坚持资源统筹。加强低保与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整合救助、扶贫资源,推动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救助相结合,提高救助综合效能。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保障范围。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重特大疾病(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认定范围按照卫计、人社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可以按程序申请低保:

1.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符合当地相关规定。

4.财政供养人员不纳入低保范围。

(三)明确申请程序。

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获得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各地要按照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准确核实申请救助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情况,把好受理、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和监督等关口。

加强对因病支出型贫困低保居民的动态管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一年复审一次。已获得低保的家庭,须提供复审前一年内医药费用发票以及家庭人员、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的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复审情况,及时核定保障金额,提出继续救助或停止救助的建议,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对不按时参加复审的低保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可直接取消其低保,并停发低保金。

(四)明确救助标准。

低保金均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

保标准的差额发放。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低保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击道德底线事件发生的现实要求,也是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事关广大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广。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步推进,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确保政策落实。各市要按照《指导意见》规定的救助范围、救助条件、救助程序,抓紧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行动措施,确保政策全面落实到位。2017年4月底前,各市要将实施方案报省民政厅备案。在实施过程中,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发现的问题,总结经验做法,不断完善低保制度。

(三)加强督促检查。2017年,省民政厅将做好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低保工作纳入民政综合评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绩效评价体系,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评价低保绩效的重要指标。各市要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对县区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工作落实。省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各地做好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低保工作的指导、考核力度。

(四)做好制度衔接。各地在推进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低保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制度衔接,对未纳入低保但符合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予以救助,做到应救尽救。要采取稳步推进的原则,高度关注舆情导向和信访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所发现的不稳定因素,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民政厅。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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