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531F/202012-00080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涓桥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材料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申请条件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分为两类。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弃养两年以上、患重度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患重度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不限制父母条件)。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申请程序
1、申请。由孤儿或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提出申请。
2、审核。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家庭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指导申请人填写《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附正式行文转报县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当面或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县民政局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正式审批的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
三、申请材料
1、孤儿生活费申请书,申请人(监护人)自拟,文字清晰,陈述清楚,事实准确;
2、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根据表格信息填写、签章,镇级审核签字,加盖镇政府印章;
3、孤儿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失踪的,提供法院宣告失踪的证明;重度残疾的,提供残疾证复印件;服刑的,提供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服刑证明;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戒毒证明(注明强制时限);因重大恶性疾病(参照城乡医疗救助中低收入家庭保障病种)等丧失劳动能力、抚养能力的,提供重大疾病诊断证明和村(居)委会出具的无抚养能力证明,镇政府审核盖章;
4、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见附件;
5、申请人(监护人)及孤儿的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6、孤儿本人邮政储蓄账号复印件;
7、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张贴在审批表中;
8、镇政府正式申请的文件;
9、超过18周岁的,提供仍在校就读的学籍证明或义务兵役证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