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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00328554X7/202012-00081 组配分类: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发布机构: 贵池区殷汇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核定办理服务规范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28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核定办理服务规范

阅读次数: 来源:贵池区殷汇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12-28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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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核定服务的事项类别、设立依据、办理条件、受理机构、申办材料、办理流程等。

本标准适用于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核定服务事项。

2 事项编码

11340828MB1679051N434201105000001。

3 适用范围

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核定。

4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5 设立依据

5.1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5.2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60号令)第二十四条:恢复重建居民住房的补助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确定(一)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的对象。(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在其居住的自然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另行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的数额、补助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6 受理机构

贵池区县应急管理局。

7 决定机构

贵池区应急管理局。

8 办理条件

因灾倒损农房。

9 申办材料

9.1 书面申请。

9.2 村居评议公示材料。

9.3 乡镇审核意见材料。

10 办理方式

10.1 窗口受理:直接到唐田镇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应急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

10.2 网上申报: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贵池分厅进行申报,经应急局窗口审核通过后并短信提醒取证或进入申报界面查询。

11 办理流程

受理 → 办结,办理流程图见附录A。

12 办理时限

12.1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12.2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13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14 结果送达

窗口取件或邮寄送达。

15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5.1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15.2 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15.3 申请人不服从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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