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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003285515R/201609-00010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贵池区乌沙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6-09-07
生效日期: 2016-09-07 废止日期: 2029-12-31

池州市贵池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阅读次数: 作者:乌沙镇 来源:乌沙镇 发布时间:2016-09-07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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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池州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池财农〔2016〕2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财政扶贫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的以改善农村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帮助农村扶贫对象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为目的,用于支持我区脱贫攻坚的专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三条  区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根据《池州市贵池区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方案》(贵政办〔2016〕41号)有关规定,区级按照不低于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0%,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区级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统筹50%用于脱贫攻坚,统筹资金优先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

统筹整合各部门年初预算安排的涉农项目资金,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统筹,统筹资金优先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

第四条 区级财政扶贫资金属于发放到人的,主要依据贫困人口等因素进行分配;属于其它脱贫攻坚的,主要依据区政府确定的项目及资金需求额度,结合各地财力情况进行分配。

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由区级扶贫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在脱贫攻坚阶段,各主管部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要主动商区扶贫、区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与拨付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紧紧围绕我区扶贫工作部署,重点支持全区脱贫攻坚十大工程。

(一)产业脱贫资金使用范围:特色农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

(二)就业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就业创业培训、劳务信息服务、实施“雨露计划”项目等。

(三)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范围:搬迁政策落实与后续扶持项目,贫困户宅基地、口粮田以及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

(四)生态保护脱贫资金使用范围:生态保护修复、地质灾害防治、传统村落保护及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五)智力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教育扶贫、改善办学条件、农村贫困地区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及人才科技扶贫等。

(六)社保兜底脱贫资金使用范围: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贫困人口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及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危房改造等。

(七)健康脱贫资金使用范围: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等。

(八)基础设施建设脱贫资金使用范围:贫困地区村级道路畅通工程、安全饮水和小型水利改造提升工程、农电保障工程、贫困村信息化建设工程。

(九)金融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创业和康复扶贫贷款、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扶贫融资担保。

(十)社会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单位包村、干部包户”相关支出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社会扶贫信息服务网络建设等方面。

第七条 严格界定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不得用于发放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福利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费、水电费、维修费、公务接待费支出及弥补单位公用经费不足等;不得用于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二)财政拨付企业资产收益等扶贫资金任何企业不得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只能用于与扶贫相关项目的支出。

(三)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以及镇(街)、村(居)文化室、活动室等镇(街)、行政村(居委会)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四)分配下达到镇(街)、行政村(居)的扶贫资金不得为任何企业提供商业贷款担保。

第八条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统筹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用于脱贫攻坚“十大工程”建设。对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需要对项目规模或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并报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和扶贫部门备案。

区级扶贫部门负责根据当地扶贫开发规划,制定扶贫资金整合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落实。区级扶贫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本地资金统筹整合的督促指导、跟踪协调、统计报送和考核通报。其他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整合方案的要求落实项目资金、并送区扶贫、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确定资金整合方案和有关规定核拨下达资金。

第九条 区财政根据区政府审定批准年度资金使用分配方案,按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严格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简化操作流程,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事关民生和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部分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执行。涉及贫困户个人的补贴资金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区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制度体系。

区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制定资金筹措方案,落实本级财政专项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监管。

区扶贫部门牵头负责本地扶贫资金预算,制定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指导监督扶贫项目工程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权限,负责制定本单位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具体方案,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区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区扶贫部门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区财政部门、扶贫部门要将扶贫资金的安排、使用、资金支持的范围,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镇(街)、村(居)两级公开;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实行区、镇(街)、村(居)三级公开。

第十四条  区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地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具体实施方案。绩效评价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由区财政局、区扶贫办负责,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对镇(街)、部门滞留一年以上的区财政扶贫资金,由区扶贫办商区财政局收回另行安排。对当年财政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较大的镇(街)、部门,区财政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按比例给予一定扣减。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财政扶贫资金时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扶贫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给予任何财政补助支持。对套取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扶贫办、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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