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55634735XL/202502-00099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杏花村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医疗救助办理程序(流程)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2-1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全面实行顶点医疗机构即时计算医疗救助费用。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资源作用,提高即时结算系统救助率。城乡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救助手续,由医疗机构先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上述救助对象的每次即时结算的医疗救助金额,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与医疗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执行。
(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事务所提出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规范的住院医疗费票据、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结算单,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事务所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
(四)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五)区财政部门接到区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
(六)统一整合优抚医疗补助与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资源,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上述救助对象的每次即时结算的医疗救助金额,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分年度确定。
(七)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8:00-11:30,14:30-17:30
(八)办理机构及地点:池州市贵池区杏花村街道办事处
万成香格里拉A区17号楼
(九)咨询查询途径:杏花村街道政务公开网或致电0566-3217512
(十)监督投诉渠道:0566-32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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