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590J/202012-00112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墩上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名称: | 贵池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贵池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及时有效缓解我区城乡居民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7〕117号)、《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8〕32号)精神,全面落实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区级民政部门为临时救助审批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临时救助受理、审核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本地居住证、就业满一年以上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家庭或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在扣除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和其他救助资金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
(二)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经其他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
(三)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在扣除各项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
(四)经区级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予临时救助: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
(四)意外事故有第三方责任人,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五)经区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七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情况,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或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因患病、就学、遭受突发事件的家庭,原则上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的方式予以救助。因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相关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第九条 临时救助标准由区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救助基金总量、结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并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适时调整。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重大疾病患者家庭,经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等各类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个人支付的合规费用在2万元(起付线为2万元)以上的,救助比例为20%,年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二)重大疾病患者家庭,经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等各类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特别困难,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三)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经其他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四)因火灾或其他突发事件,在扣除各项赔偿、保险补偿和其他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救助对象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企事业单位法人及其它组织。
第十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不予救助。如因特殊情况申请救助,需经区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救助标准。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价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区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 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包括:
1、个人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城乡低保、特困供养、重点优抚对象等证书、扶贫手册、残疾证、居住证、入学证明等复印件;
3、家庭收入证明,财产状况证明;
4、医院诊断书、新农合或居民医保结算单;
5、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6、《贵池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第十三条 审核审批
审核。 镇(街)民政事务所具体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受理、审核工作。申请人或委托人将相关材料备齐提交到镇(街)民政事务所进行审核,并填写《贵池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各镇(街)民政事务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委会和居住地公示2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及时报区民政局审批。
审批。区民政局对镇街申报的临时救助对象材料和相关证件,全面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报区级财政局部门,并反馈给镇(街)民政事务所。各镇街根据反馈情况及时在镇(街)、村(居)级公示,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同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入户抽查。
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文件要求,实行区级民政部门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工作。急难型临时救助,为提高救助时效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备用金制度,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原则上最低救助不少于 200 元,最高救助不超过1500元。
第五章 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通过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慈善募捐等渠道共同筹集。
(一)区财政筹集临时救助资金每年不少于100万元。
(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民政部门或慈善机构为临时救助捐助资金。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由区民政部门调度使用,镇(街)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当年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急难型临时救助委托镇(街)先行救助。区财政部门在接到民政部门临时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通过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台账和档案管理。临时救助对象由各镇(街)民政事务所及时将信息录入到民政统计管理信息系统中“临时救助统计台帐”。区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的档案由各镇(街)民政事务所自行存档,将临时救助花名册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区级审批的临时救助按季申报,于上季度末月20日前上报;镇(街道)审批的临时救助按月申报,于每月20日前将花名册报区民政局。
第十九条 设立、公布临时救助工作咨询、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悉数追回,且2年内不予受理其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申请。已经享受城乡低保的予以取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