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590J/202012-00048 | 组配分类: | 监督管理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墩上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名称: | 贵池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12-2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贵池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池州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池财农〔2016〕2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财政扶贫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的以改善农村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帮助农村扶贫对象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为目的,用于支持我区脱贫攻坚的专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三条 区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根据《池州市贵池区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方案》(贵政办〔2016〕41号)有关规定,区级按照不低于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0%,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区级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统筹50%用于脱贫攻坚,统筹资金优先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
统筹整合各部门年初预算安排的涉农项目资金,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统筹,统筹资金优先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
第四条 区级财政扶贫资金属于发放到人的,主要依据贫困人口等因素进行分配;属于其它脱贫攻坚的,主要依据区政府确定的项目及资金需求额度,结合各地财力情况进行分配。
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由区级扶贫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在脱贫攻坚阶段,各主管部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要主动商区扶贫、区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与拨付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紧紧围绕我区扶贫工作部署,重点支持全区脱贫攻坚十大工程。
(一)产业脱贫资金使用范围:特色农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
(二)就业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就业创业培训、劳务信息服务、实施“雨露计划”项目等。
(三)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范围:搬迁政策落实与后续扶持项目,贫困户宅基地、口粮田以及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
(四)生态保护脱贫资金使用范围:生态保护修复、地质灾害防治、传统村落保护及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五)智力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教育扶贫、改善办学条件、农村贫困地区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及人才科技扶贫等。
(六)社保兜底脱贫资金使用范围: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贫困人口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及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危房改造等。
(七)健康脱贫资金使用范围: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等。
(八)基础设施建设脱贫资金使用范围:贫困地区村级道路畅通工程、安全饮水和小型水利改造提升工程、农电保障工程、贫困村信息化建设工程。
(九)金融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创业和康复扶贫贷款、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扶贫融资担保。
(十)社会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单位包村、干部包户”相关支出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社会扶贫信息服务网络建设等方面。
第七条 严格界定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不得用于发放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福利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费、水电费、维修费、公务接待费支出及弥补单位公用经费不足等;不得用于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二)财政拨付企业资产收益等扶贫资金任何企业不得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只能用于与扶贫相关项目的支出。
(三)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以及镇(街)、村(居)文化室、活动室等镇(街)、行政村(居委会)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四)分配下达到镇(街)、行政村(居)的扶贫资金不得为任何企业提供商业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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