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6742429118/202507-00223 | 组配分类: | 基本避孕服务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名称: |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政策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7-0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政策口径认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1. 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国家统一奖励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每人每年960元), 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由省财政出资提高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每人每年1200元), 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
每人每月130元(每人每年1560元), 其中独生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每人每月150元(每人每年1800元)。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2. 根据贵池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奖励政策的通知》 (贵政秘[2013] 157号)精神,在全区范围内扩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范围,对农村独(双)女户奖扶提前到55周岁享受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每人每年600元), 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由市财政出资为每人每月60元(每人每年720元)。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国家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每人每年5400元), 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每人每年4200元), 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2.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每人每年36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每人每年48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以上两项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 (1) 已经享受奖励扶助且同时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2) 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特别扶助制度,不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
(3) 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奖励扶助制度及其他奖励优惠政策。
(三)节育奖全覆盖
根据省节育奖全覆盖精神及贵池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奖励政策的通知》 (贵政秘[2013] 157号)精神,对政策内生育且落实长效节育手术的对象,给予一次性奖励:落实上环(皮埋)措施的家庭给予1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双女户家庭给予200元的一次性奖励;落实结扎手术的家庭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双女户家庭或再婚家庭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对象资格确认条件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 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 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扩面:年满55周岁)。
2. 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 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离婚或单身收养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3)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
3. 特别扶助对象(手术并发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是:
(1) 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 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3) 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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