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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贵池区马衙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医疗救助办理程序(流程)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26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医疗救助办理程序(流程)

阅读次数: 来源:贵池区马衙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0-12-26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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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实行顶点医疗机构即时计算医疗救助费用。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资源作用,提高即时结算系统救助率。城乡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救助手续,由医疗机构先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上述救助对象的每次即时结算的医疗救助金额,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与医疗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执行。

(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事务所提出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规范的住院医疗费票据、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结算单,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事务所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

(四)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五)区财政部门接到区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

(六)统一整合优抚医疗补助与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资源,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上述救助对象的每次即时结算的医疗救助金额,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分年度确定。

(七)监督举报电话:马衙街道办事处党政办   0566-47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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