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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低保、五保、孤儿和重点优抚对象患有以下类型病的,适用以下救助标准:
(1)一类病人:指患尿毒症、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和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救助对象,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可报销费用)凭规范的医疗发票按70%(五保对象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5000元。
(2)二类病人:肝硬化失代偿期、急性或慢性病毒性肝炎(中度以上)、高血压II期及以上、I型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急性心肌梗塞、慢性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结核病活动期、帕金森氏病、慢性肾炎、子宫内膜异位病、运动神经元病、脑中风、脑溢血、脑梗死、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甲亢、唇腭裂、需外科手术或介入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晚期血吸虫病等疾病人员,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的部分(按可报销费用)凭规范的医疗发票按70%的比例救助,农村五保、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孤儿对象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的部分按10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2.对患其它病的农村五保、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孤儿,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的部分(按可报销费用)凭规范的医疗发票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3.对患其它病的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成员、重点优抚对象,年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承担的部分(按可报销费用)凭规范的医疗发票按7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4.对部分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尿毒症等突发性大病因住院费用高而无钱治疗的救助对象,可实行医前、医中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5.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住院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超过15000元以上部分按2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
6.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根据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费用定额×20%)执行。
7.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的,由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商业保险等经办机构为患者出具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结算单或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结算单或商业保险等的补助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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