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区卫健委
征集开始时间:2024-02-02 13:15
征集结束时间:2024-03-03 13:15
状态:已经结束
为进一步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工作,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根据《池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工作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区卫生健康委起草了《贵池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于3月3日前反馈至区卫生健康委。
1、平台留言:登录贵池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ahgc.gov.cn/,从“互动交流”栏目“意见征集”版块中点击进入“【面向公众】关于征求《贵池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进行留言。
2、书面反馈:纸质意见反馈至区卫生健康委。
联系人:程海涛,联系地址:池州市秋浦中路121号2楼疾控科,电话:0566-2090639,邮箱:1419132830@q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贵池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贵池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3:征求意见反馈表
池州市贵池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2月2日
附件1:
《贵池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促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康复,有效预防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平安贵池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通知》(皖综治办〔2015〕8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救治工作的通知》(皖卫函〔2022〕278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救助对象是指录入卫生健康部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的特困、低保、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贵池区户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第三条 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得不到救治,不因疏于救治管理而伤害自身或危害社会。
第四条 委托市第三人民医院作为全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全区范围内的集中收治任务。
第二章 医疗救助
第五条 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住院治疗精神疾病而产生的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综合保障报销后,个人需要承担的医疗费用(不含伙食费),由财政统一兜底保障。
第六条 建立救助卡制度。对符合救助条件对象发放《池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医疗救助卡》(以下简称救助卡)。由患者监护人向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提出申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核对、上报基础信息,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和发放救助卡。残联、公安等部门分别确立专项信息联络员,定期将所属系统新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员信息抄送同级卫生健康部门信息联络员。救助卡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制作,加盖市精神卫生中心印章。相关工作经费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持救助卡、社会保障卡、患者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接受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诊疗行为,坚持因病施治原则,做到合理检查、治疗、用药、收费,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提供规范热情优质服务,对救助对象统一建档管理,定期走访,指导用药;积极主动履行告知义务,书面宣传有关救助政策,不得以经费不足为由推诿病人。
为方便新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就近诊断,对经基层摸底排查出的可疑精神障碍患者,建议其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或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系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予以会诊。
第八条 凡贵池区户籍的强制医疗精神障碍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凭法院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办理该患者享受池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的相关手续。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凭公安机关的接出警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先行救治,相关手续后续完善。
患者因精神疾病入院治疗时,其监护人无能力送医的,由监护人提出要求,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力量对需入院治疗或需办理出院、转院手续,公安部门应予以协助。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等人员,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手续。
患者需要出院或转诊时,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由定点医疗机构通知监护人办理相关手续。监护人不愿接收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监护人接收;监护人确实无能力接收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城镇“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和抚养人或赡养和抚养人无赡养或抚养能力人员)管理。对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无法找到的患者,由患者户籍所在地政府安排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九条 贵池区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第十条 医疗救助经费年初列入区政府年度预算安排。可采取年初预拨、年底清算,或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后、按季度结算两种方式。为方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市内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在本院治疗的住院病人补助费用结算工作。
为确保公平公正,残联、民政、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救助信息互通,做好困难精神残疾人员药费补助与本项救助资金的衔接工作。
第十一条 本项救助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区卫生健康委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救助资金管理,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不得套取救助资金。如有违规情况将严肃处理,对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要求,精神卫生管理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在区政府领导下,成立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政法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残联、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医保局、区项目办(市第二人民医院)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紧急、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开展督导和考核工作。
统筹做好本辖区内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牵头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关爱帮扶小组。村(居)民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综合管理小组、关爱帮扶小组成员之间要加强协作,及时保持沟通,协同随访患者,共同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筛查、登记,交换患者信息,全面了解辖区内在册患者和家庭基本情况,解决患者管理、治疗、康复和生活中的难题。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小组和关爱帮扶小组工作经费由区政府财政解决。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共同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服务工作。
区委政法委:督促、协调、指导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措施;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平安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压紧压实平安建设工作责任。
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制定具体实施及考核方案,并组织考核;指导规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审核监督救助经费使用;协调各地医保经办机构为持有救助卡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补办参保手续;会同区残联、区公安局指导各地做好辖区残联、公安部门精神疾病患者信息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精神疾病防治机构备案工作;指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社区精神疾病防治人员参与社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并做好精神卫生技术指导工作,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数据库;会同区公安局对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区残联:指导各地残联落实基层残疾人协理员参与关爱帮扶小组工作;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残疾人基础数据库,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残疾证。
区财政局:指导和督促各地财政部门落实并规范使用救助资金。
区公安局分局:指导督促各地公安部门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公安机关列管的在库人员基本信息;将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危险行为评估为 3 级以上的患者信息及时录入公安机关列管人员库;协助户籍地社区配合无能力送医(接回)的监护人护送患者入院治疗(出院接回);指导各地公安部门落实基层民警参与关爱帮扶小组工作。
区医保局: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保工作;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
区民政局:对住院治疗的特困供养和低保对象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实行一站式救助。发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和“三无”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对纳入医疗救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公安部门;指导各地民政部门落实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参与关爱帮扶小组工作;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登记造册、落实低保救助等政策。
区司法局:推动相关部门在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衔接管理、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区直相关部门负责对所属系统内涉及本项工作的考核和督导。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项工作的考核和督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
《贵池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背景依据及起草过程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在工作、生活中面临的各种压力的增大,精神疾病的患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突出,全区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患者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比例高达1/2以上,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导致患者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患者服药不规范等问题较为普遍,给社会安全稳定带来极大隐患。落实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政策,是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坚决遏制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省委政法委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救治工作的通知》(皖卫函〔2022〕278号)要求,区卫生健康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了《贵池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贵池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五个部分,共十三条。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救助对象、定点医疗机构及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救助范围、标准与流程,明确医疗救助范围、标准及流程,多角度理清工作流程及要求。第三部分资金保障,明确医疗救助资金来源、结算与管理要求。第四部分组织保障,建立完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机制,明确镇街、区直有关部门、基层管理小组及其他主体等职责。第五部分附则。
附件3:
征求意见反馈表
填表人:
文件名称 | 《贵池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
修改意见和 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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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依据及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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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联系电话:
2024年2月2日至3月3日,我局就《贵池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