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贵池区林业局
征集开始时间:2025-06-21 09:03
征集结束时间:2025-07-20 09:52
状态:已经结束
为深入推进林地资源保护与管理,确保临时使用林地在规定期限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现森林资源稳定增长与永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贵池区临时使用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费用预存使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5年6月21日——2025年7月20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寄至:池州市贵池区林业局资源管理科(牧之路政法园区),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贵池区临时使用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费用预存使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邮编:2471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383440894@qq.com
3、网络方式:在贵池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ahgc.gov.cn/)“互动交流”栏目点击“调查征集”,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交。
联系电话:0566-3397557
附件:1、关于《贵池区临时使用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费用预存使用监管办法》起草说明
2、贵池区临时使用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费用预存使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池州市贵池区林业局
2025年6月20日
关于《贵池区临时使用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费用预存使用监管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导致临时使用林地需求显著增加。然而,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后,用地主体往往缺乏恢复意识,导致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效果不佳。例如,池黄高铁和318国道等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恢复施工,由于缺乏有效的管控机制,恢复工作拖延且效果不尽如人意。为确保临时使用林地的项目在使用期满后能够及时、高效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迫切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且操作性强的临时使用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费用预存使用监管办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3.安徽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
4.池州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
三、形成过程
2025年4月,我局起草了《贵池区临时使用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费用预存使用监管办法(讨论稿)》。在广泛征求局机关各相关科室意见的基础上,对初稿进行了细致的修订和完善。5月,组织召开了由基层林业站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参加的讨论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6月,我们再次向各镇街道和区直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公开征集公众意见,经过反复地修改和完善,最终在法律顾问和区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后,形成了《办法》。
四、主要内容
《贵池区临时使用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费用预存使用监管办法》共七章、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包括:
制定依据和目的并明确适用范围为本行政区域(第一条至第二条)。
第二章《职责分工》部分,主要包括:
第三条 用地主体负责申请开设专用账户,预存恢复费用,并承担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的恢复工作。
第四条 开户银行负责为用地主体开设专用账户,办理存取业务,提供金融服务,并定期提供账户流水。
第五条 区林业局负责通知用地主体将恢复费用预存到专用账户,并组织恢复施工的验收,出具支取通知书或使用预存费用依法组织代为恢复。
第六条 区审计局负责区林业局代为恢复过程中,所使用预存恢复费用的审计监督,防止滥用和挪用。
第三章《费用预存》部分,主要包括:
第七条 用地主体申请临时使用林地时,需将恢复费用预存至专用账户,未预存的区林业局不予审批。
第八条 预存恢复费用需签订恢复费用三方管理协议,以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 预存金额按审查通过的恢复方案预算执行。
第十条 用地主体须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预存恢复费用至专用账户,并向区林业局提供凭证。
第四章《恢复与验收》部分,主要包括:
第十一条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或项目完工后,用地主体应根据恢复方案及时开展恢复工作,恢复工作遵循《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技术规程,确保恢复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二条 区林业局组织相关人员依照验收方案,对用地主体提交的验收申请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首次重点验收恢复面积、质量及苗木成活率,合格的经区林业局审议通过后,用地主体可提取50%预存恢复费用。
第十四条 第二次主要检查保存率与管护情况,合格的经区林业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用地主体提取剩余费用及利息。
第十五条 用地主体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恢复工作或恢复未达标准,区林业局将责令整改并重新验收。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区林业局将使用预存恢复费用依法组织代为恢复。
第十六条 用地主体擅自改变使用目的导致恢复成本增加,预存的恢复费用不足支付实际恢复费用的,不足部分由用地主体补足。
第五章《监督管理》部分,主要包括:
第十七条 区林业局严格监管临时使用林地全过程,确保临时林地使用合规,实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高效恢复。
第十八条 区林业局加强档案管理,详细记录并归档林地使用、恢复验收和恢复费用提取等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主要包括:
第十九条:擅自改变临时使用林地用途或未恢复植被和林业条件的,区林业局将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恢复费用预存、使用过程中违法违纪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部分,主要包括:
施行时间和解释权限(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贵池区临时使用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费用预存使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推进林地资源保护与管理,确保临时使用林地在规定期限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现森林资源稳定增长与永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安徽省林业局、池州市林业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地主体”)。
第三条 区林业局负责通知用地主体将恢复费用预存到专用账户;负责组织恢复施工的验收,按照约定出具支取通知书或使用预存的恢复费用依法组织代为恢复。
第四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区林业局依法组织代为恢复时,使用预存的恢复费用进行审计监督,防止滥用和挪用。
第五条 开户银行负责用地主体开设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费用预存专用账户,按照《恢复费用三方管理协议》约定,办理存取业务,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每个季度向区林业局和用地主体提供账户流水。
第六条 用地主体负责预存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费用及临时使用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恢复工作。
第七条 用地主体申请临时使用林地时,根据审核审批要求,将恢复费用预存至其开设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预存恢复费用的用地主体,区林业局不予审批临时使用林地申请。
第八条 预存恢复费用时,区林业局、用地主体与开户银行签订《恢复费用三方管理协议》,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 预存金额依据通过审查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以下简称“恢复方案”)预算资金数额执行。
第十条 用地主体在收到预存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恢复费用全额预存到专用账户,并向区林业局提供相关凭证。
第十一条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或虽未到期但项目建设已完工的,用地主体按照恢复方案,及时开展恢复工作。恢复工作应严格遵循《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技术规程进行,确保恢复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二条 区林业局组织相关人员依照《贵池区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验收方案》,对用地主体提交的验收申请进行验收。验收分为两次:第一次重点验收恢复面积、质量以及苗木成活率。若验收合格,验收组及时出具初步评定意见,经区林业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用地主体可提取预存恢复费用的50%。第二次主要检查保存率与管护情况,若验收合格,验收组再次出具初步评定意见,经区林业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用地主体提取剩余恢复费用及相应利息。《贵池区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验收方案》由区林业局制定。
第十三条 用地主体在法定期限内未能依据恢复方案完成恢复工作,或恢复未达到验收标准,由区林业局责令限期整改,要求用地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恢复,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若整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区林业局将依据《恢复费用三方管理协议》,优先使用预存的恢复费用依法组织代为恢复。若改变临时使用林地的目的,导致恢复成本增加,预存的恢复费用不足以支付实际恢复费用的,其不足部分,由用地主体补足。
第十四条 区林业局对临时使用林地的整个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包括用地范围界线、资金预存的执行、恢复施工、验收、恢复费用提取等所有环节,以此确保预存的恢复费用能够得到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区林业局加强档案管理,对林地使用情况、恢复验收以及恢复费用提取等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六条 对在临时使用林地期间,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未按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用地主体,区林业局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在恢复费用预存、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林业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2025年6月21日至7月20日,我单位在政务公开网就《贵池区临时使用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费用预存使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了公众的意见,截至2025年7月20日,未收到公众意见。
池州市贵池区林业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