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19年2月22日

【媒体回应】池州新闻网:贵池区项目(矿区)房屋拆迁有关问题解答

阅读次数:1665 来源:贵池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7-16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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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回应报道链接:http://www.chiznews.com/news/chzNews/xianquxw/2016/77/16779222CA5CH1E787K776HC59DB.html

贵池区拆迁政策你了解多好???一、拆迁补偿政策依据是什么?  本次拆迁补偿依据《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池政〔2006〕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贵池区、东至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15〕194号)。  二、本次拆迁如何安置?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  1. 一户一宅的只安置一处宅基地(“户”指的是以家庭为单位,下同)。  2. 一户多宅或超面积占地建房的,只安排一处宅基地。  3. 符合分户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经各动迁小组初审、镇政府审核批准并公示,申请人缴纳基础设施费用1万元。  (二)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  原则不安排宅基地,实行纯货币化安置。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被拆迁房屋外在牌楼镇范围内确无其他住房的,安置单元房。  三、本次拆迁有哪些安置方式?  本次拆迁安置方式有: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含划地自建)。被拆迁人根据自己家庭实际情况,可自主选择任何一种安置方式。  (一)产权调换  1. 对被拆迁主房实行产权调换,附属用房和附属物等按池政秘〔2015〕194号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货币补偿;每户在本村安置点只能选择一套两层楼房。  2.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与被拆迁主房面积相等部分,按基准价格以找补差价的方式进行面积1︰1置换;安置房面积大于被拆迁主房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基准价格结算;安置房面积大于被拆迁主房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优惠价结算;安置房面积大于被拆迁主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  3. 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与被拆迁主房面积相等部分,按基准价格以找补差价的方式进行面积1︰1置换;安置房面积大于被拆迁主房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  (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纯货币化和划地自建两种安置方式。纯货币化安置是指以货币的方式补偿被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等,不再选择安置房或者自行建房。划地自建安置是指以货币的方式补偿被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等,按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尺寸和总体规划、单体设计要求自行建房。  1. 选择纯货币化安置的,被拆迁主房、附属用房和附属物等按照池政秘〔2015〕194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货币补偿总额,对满足下列条件的分别另外给予补助:  (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书面承诺放弃宅基地的,给予每户2万元补助。  (2)被拆迁人领取货币补偿款次日起6个月内进城购买区本级存量安置房的(贵池汇财置业有限公司承办),给予每户2万元补助,凭购房合同和缴清房款票据领取。  2. 选择划地自建安置的,被拆迁主房、附属用房和附属物等按照池政秘〔2015〕194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货币补偿总额,按照“先搬迁、先选择”的原则挑选一处宅基地,办理自建手续。  四、分户有哪些条件?  在拆迁公告发布时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在同一栋房屋,户主确需为子女分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分户:  (1)户主及其子女均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校大学生、现役义务兵、服刑人员户口已迁出的,可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分立户头人员应达到法定婚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  (3)分户时,户主身边须留一个已达到法定婚龄子女;  (4)分户时,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主房建筑面积实行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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