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池政〔2013〕10号文件、《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补偿标准》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池州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池政办〔2015〕44号文件,现对我市目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关问题做如下说明: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1. 已登记的房屋以被征收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2. 未登记的房屋以2006版航拍图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准。2006版航拍图标注符合建筑规范的建筑物视同主房补偿;不符合建筑规范的建筑物,按照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附件2规定的标准予以货币化补偿。
3. 未经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且在2006版航拍图上未标注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可能存在证载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可由被征收人向房屋测绘部门申请测绘,按测绘报告面积为准。
二、货币安置
根据池政办〔2015〕44号文件精神,主城区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采取货币补偿安置、“购房券”安置。对于选择“购房券”安置的,被征收人持“购房券”在市房管局负责搭建的“购房超市”范围内自主购买房屋。
三、房屋差价计算
依据《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补偿标准》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征收住宅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结算差价。其中,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差价款由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应当据实结算;差价款由被征收人支付给征收人的,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类型找补结算差价,其中: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最高限额为20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最高限额为300元/平方米。
四.各类补助费和搬迁奖励款等
目前仍按《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补偿标准》(池政办秘〔2013〕16号)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以上解释权归池州市房屋征收管理局。
2016年5月21日